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其他企业未经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相应行政许可,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但从事相关行业、作行业限定语等使用的除外。
七、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当向与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学校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申请。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的,应当向与具有审批权限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同级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预先核准,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向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提出名称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变更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就民办学校的名称预核准事宜征求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的意见。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反馈,对于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并由审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学校的公司组织形式,并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办学简称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并在学校介绍中标注学校全称。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2017年8月31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事宜对应表
学校类别 |
行政区划 |
行业表述 (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学校类型) |
审批机关 |
学校名称登记、核准机关 |
备注 |
民办本科层次学校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的市级或省级行政区划,经教育部批准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大学”或“XX学院”。如:理工大学、电力学院等。 2.按照行业习惯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如:XX省XX(字号)大学、XX省XX(字号)学院等。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大学有限责任公司、XX省XX(字号)XX学院股份公司。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不含行政区划的,由工商总局核准。 |
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学校名称。 |
民办专科层次学校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加所在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职业技术学院”或“XX职业学院”。如: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能源职业学院等。 2. 按照行业习惯或者国家规定,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XX职业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市XX(字号)职业技术学院有限公司、XX省XX市XX(字号)职业学院有限公司。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行业特点、所在地等,确定学校名称。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XX职业高中”。 2.除行业习惯外,一般应当体现职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如:会计职业技术学校、旅游职业高中等。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XX市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字号)XX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XX职业高中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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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中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高级中学”、“XX高中”等。 2. 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省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XX县XX镇XX(字号)高级中学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高中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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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幼儿园”。 2. 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XX县XX乡XX(字号)幼儿园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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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特殊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学校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可以加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特殊教育学校”。 2.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市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特殊教育学校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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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教育机构 |
一般加学校所在地的地市行政区划,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加所在省级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专修(研修、自修、自考、自修、自学考试补习、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或中心”, 2.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如:经济专修学院。 全称举例:XX省XX(字号)经济专修学院股份公司、XX市XX(字号)经济专修学院股份公司。 |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不得简称为“XX学校”、“XX学院”或者“XX中心”。 |
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机构可以加地市的行政区划;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机构可以加区县行政区划,设在乡镇的机构一般应在区县后加乡镇行政区划。 |
1.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学校或中心”。 2.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表述。如:英语培训学校。 全称举例:XX市XX(字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字号)辅导学校有限公司、XX县XX镇XX(字号)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由拟加行政区划同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设在乡镇、在县级区划加上乡镇区划的,由县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 |
不得简称为XX学校或者XX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