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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全文)发改财金〔2017〕1579号

2017-09-01 来源:保监会网站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
(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四)承销协议;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1.《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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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五)股票发行审
核及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公开转让审核
重要参考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
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
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
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签字、盖章;
(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
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
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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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5.《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
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
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
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境内上市公
司实行股权激励
计划或相关人员
成为股权激励对
象事中事后监管
重要参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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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
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
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上市公司或
者非上市公众公
司收购事中事后
监管中予以重点
关注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 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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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八)限制部分消
费行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 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
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
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
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
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
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交通运输部、民
航局、中国铁路
总 公 司 等 相 关
部门;住房城乡
建 设 部 负 责 限
制新建、扩建、
高档装修房屋,
购 买 非 经 营 必
需 车 辆 等 非 生
活 和 工 作 必 需
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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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2.《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
64号)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
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
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
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
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
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
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
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
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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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
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九)申请从事互
联网信息服务审
批参考
1《.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发〔2016〕33 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
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
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
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
先评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

(十)金融机构融
资授信参考
1.《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
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
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2.《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
人民银行、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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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
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
净资产总额的 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
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
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
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3《.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
见》 (国发〔2016〕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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