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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发改农经〔2017〕1451号)

2017-08-24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发改农经〔2017〕1451号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pdf

关于印发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7〕1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业(农牧)厅(委、办、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旅游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巩固农村经济稳中向好势头,遵照国务院领导指示和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抓紧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商  务  部
国 家 旅 游 局
2017年8月1日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是新形势下改善农业供给、拓展农业功能、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
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央经济工
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均作出了部署,特别是今年中央 1 号文
件明确要求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 1 号文件精神,
经研究,现制定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
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发展新动能为主线,以完善
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要素集聚和模式创新为动力,以农村产业
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为抓手,着力打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样
板和平台载体,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
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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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激发产业融合发展活力。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发展。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禀赋、产业
基础、区位优势等,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形式多样的产业融合模
式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首创精神,坚持在特色上做文章,
避免同质化发展和重复建设。
——坚持利益联结、惠农富农。把带动农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
建立健全入园企业、项目与农户间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
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带动农
民就业创业和增收致富。
——坚持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充分考虑本省(区、市)实际,
高起点、高标准确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创建条件,严格按条
件组织竞争性选拔,确保少而精。建立健全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
制,根据创建工作考核结果实行淘汰制度,对示范效果不显著的及
时撤销创建资格。
(三)主要目标。按照当年创建、次年认定、分年度推进的思
路,力争到 2020 年建成 300 个融合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发展、利
益联结紧密、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示范作用显著的农村
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实现多模式融合、多类型示范,并通过复制
推广先进经验,加快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拓展农业
多种功能、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
二、示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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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索多种产业融合模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通过
推进农业内部融合、延伸农业产业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发展农
业新型业态等多种形式,结合当地资源禀赋、风土人情等实际,探
索并总结一批适合不同地区的农村产业融合商业模式,努力构建农
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五)培育多元化产业融合主体,激发产业融合发展活力。探
索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在农村产业融合中更好发挥
作用的有效途径,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鼓励家
庭农场、种养大户开展农产品直销。支持龙头企业通过直接投资、
参股经营、签订长期供销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原料生产
基地以及营销设施,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六)健全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围
绕股份合作、订单合同、服务协作、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模式,建
立龙头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合作
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形成一体化经营组织联盟。引导龙头
企业创办或入股合作组织,支持农民合作社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
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
社深度融合。
(七)创新体制机制,破解产业融合发展瓶颈约束。按照企业
主导、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完善农村产业融合
投融资体制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
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立紧密合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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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信贷支持。挖掘农村资源资产资金
潜力,探索通过“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把闲置
和低效利用的农村资源、资金优化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三、创建类型、数量、条件与程序
(八)创建类型。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挖掘地域特色,
围绕农业内部融合、产业链延伸、功能拓展、新技术渗透、产城融
合、多业态复合等六种类型,有针对性地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
范园。为统筹整合资源,强化示范效应,已认定或正在创建的农业
科技园等园区,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
园。为提高示范园创建的多样性,确保多出经验,避免类型过于单
一或雷同,各省(区、市)要尽可能选择不同类型进行试点示范,
每种类型最多选择 1 个。
(九)创建数量。2017 年首批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
园 100 个。其中,2016 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超过 5000 亿元的省(区)
创建数量不超过 5 个,其他省(区)不超过 3 个,直辖市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不超过 2 个,计划单列市不超过 1 个。
(十)创建条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原则上由县级
政府申报创建,对隶属于地市级政府的项目应由地市级政府申报创
建,每个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只能申报创建 1 个国
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申报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
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申报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高度
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工作,已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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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具备一定基础,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积极;示范
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水平领先,
产业特色鲜明、融合模式新颖,配套设施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利
益联结紧密、示范作用显著。具体创建条件由各省(区、市)根据
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农村产
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十一)创建程序。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
据本省(区、市)创建条件,组织承建单位编制国家农村产业融合
发展示范园创建方案,并评审确定最优项目后,向省级发展改革委
提出创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对创建方案进
行评审,按照竞争性选拔原则和本省区示范园控制数量,择优确定
示范园名单,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会同
有关部门公布创建名单。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
由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示
范园名单,按照省级发展改革委评审通过的创建方案,组织开展示
范园创建工作。创建工作满一年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有关部门对验收合格的正式认定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
园,对示范效果不显著、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认定并撤销创建资格,
同时在下批次组织申报示范园创建工作时,相应减少该省(区、市)
名额。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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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旗、农场)
或地市政府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为重点,在不改变资金
用途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统筹利用各项涉农资金支持示范园符合
条件的项目建设,完善示范园供水、供电、道路、通信、仓储物流、
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条件。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农村
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园区的入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
债券,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开拓长期、稳
定、规模化的融资渠道。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小微企业
增信集合债券形式发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小微企业发展。
(十四)鼓励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发
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按照市场化方式,依法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按照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吸引和带
动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参与投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
融合发展示范园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
效应。
(十五)鼓励地方加大融资支持。鼓励各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
构加大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入园企业的贷款投放。鼓励
各地建立健全 “政银担”合作机制,引导担保机构为国家农村产业融
合发展示范园入园企业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进行担保增信,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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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风险缓释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十六)完善用地保障机制。根据研究明确的农村产业融合发
展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做好用地
保障。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中予以支持,并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
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法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等途径,多渠道
保障示范园用地需求。针对休闲农业、设施农业等不同类型项目,
实施差别化的土地用途管制政策。
(十七)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县(市、区、旗、农
场)、地市政府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管模式,通过 PPP
等方式建设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投
入示范园建设和运营。
(十八)加强产业融合公共服务。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
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
息、公共营销等服务。优化创业孵化平台,提供设计、创意、技术、
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等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促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五、工作要求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
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摆
上重要工作日程,落实责任人,细化工作方案和创建条件,抓紧组
织开展创建工作。有创建意愿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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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要抓紧成立专班,组织开展创建方案编制和审核筛选工作,并按
要求尽快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
(二十)强化协调指导。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
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主动解读农村产业
融合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帮助县级或地市政府做好示范园创建方案
编制工作。要加强部门协调,积极推动土地、财政、科技、金融及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示范园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一)明确工作进度。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
有关部门于 8 月底前细化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创建条件,并布置开
展创建工作。有创建意愿的县(市、区、旗、农场)或地市政府要
于 9 月底前编制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省
级发展改革委要于 10 月底完成示范园创建方案评审工作,并将评
审确定的示范园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逾期未报的,视同放弃
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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