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
办科字〔2017〕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局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局重点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提升局重点实验室的创新能力和水平,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对局重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的依据。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规则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林科发〔2015〕16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局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局重点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局重点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鼓励创新的原则,以引导局重点实验室产出重大成果为宗旨,对局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和学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以下简称“科技司”)负责组织开展局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工作,也可以根据情况选择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科技司主要职责:具体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根据学科领域成立专家组,接受评估申请,审核评估报告,按照程序公布评估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拟定评估方案,成立专家组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由相关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平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
第五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每5年进行一次。局重点实验室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参加评估,认真准备,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评估程序包括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综合评议、结果公布。
第七条 各个局重点实验室应当按时提交评估材料,材料重点包括局重点实验室五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报告和主要佐证材料等。成果应当由局重点实验室人员完成,论文应当署名局重点实验室。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家组对评估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提出现场考察重点。
第九条 专家组进行现场考察,实地对局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考察评价。主要包括:听取局重点实验室主任对局重点实验室五年工作汇报、代表性成果汇报,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条 局重点实验室要对评估期限内局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局重点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局重点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局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专家组须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完成局重点实验室现场考察评分,经商议后形成评估意见,并指出存在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在完成全部现场考察后,采取集中开会评议的形式开展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议依据现场评估意见和评分情况,听取专家组对现场考察情况介绍,形成评估分数,确定评估结果,并由专家组汇总结果,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经国家林业局审核后发布。
第三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评估内容包括定量和定性两部分。定量评估主要对局重点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科技产出、人才培养、开放交流、条件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可量化内容进行评价;定性评估通过对局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目标与方向、研究成果与学术水平、团队建设与运行管理、实验条件与实验室管理等非量化内容进行评估。通过定量与定性评价考核评估局重点实验室的成绩与综合实力。
第十五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具体指标及赋值见《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见附)。
第十六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与定性结果满分各100分,按7:3权重计入综合评估结果,满分100分。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 局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结果得分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75(含75)—90分为合格;60(含60)—75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局重点实验室,视为评估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局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在业务委托、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局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进行通报并给予2年时间整改,并接受2年后的中期评估。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将其调整出局重点实验室目录。5年内不得再重新申报局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局重点实验室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估局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对该局重点实验室的评估。被评估局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建议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参评局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指标体系
表1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定性评估表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评分 |
研究水平与贡献 |
60% |
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
10% |
|
承担科研任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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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和成果水平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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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产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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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25% |
队伍建设和团队建设 |
10% |
|
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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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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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
15% |
条件平台建设 |
5% |
|
学术交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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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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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单位的支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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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百分制,各项打分保留1位小数)
表2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定量评估表
实验室重要论文情况 (30分)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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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题目、期刊名称、卷期页码、发表年份等详细信息) |
是否第一作者单位 |
是否 通讯 作者 单位 |
期刊五年 平均影响 因子 |
引用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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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发表SCI 论文总数 |
人均SCI论文数 |
篇均影响因子 |
篇均引用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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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内学术机构任职情况/国际国内期刊任职情况/国际国内会议组织、参加情况 (5分) 得分: |
国际、国内重要学术组织领导职务(理事长、副理事长),国际重要组织的理事、秘书长、执委,国际知名机构(如美国科学院,英国皇家学会等)成员或外籍成员(院士)等 |
学术组织名称 |
任职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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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主编、副主编 |
期刊名称 |
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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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编委 |
期刊名称 |
起止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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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国际重要系列会议 |
会议举办时间 |
会议举办地点 |
参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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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要系列会议特邀报告 |
会议举办时间 |
会议举办地点 |
参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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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20分) 得分: |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 工程院院士人数 |
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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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才基金获得者人数 |
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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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究群体和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数 |
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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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863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数 |
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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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 基金获得者人数 |
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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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获得者人数 |
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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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计划(含青年 千人计划) |
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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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如万人计划等 |
新增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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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国家和省部级奖励情况 (10分) 得分: |
获得国际和国家级 奖励名称 |
授奖单位和 时间 |
获奖类别 |
获奖人贡献和排名 |
主持国家级和国外重要基金项目 (10分)得分 |
获得资助项目名称 |
基金授予 单位 |
资助年限 |
资助金额 |
服务国家和地方需求且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应用性成果 (20分) 得分: |
成果名称 |
成果对相关行业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简述,不超过150字) |
成果的社会 效果 |
成果完成人 |
新增设备与使用情况(5分) 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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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新增仪器、 设备名单及购买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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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仪器使用情况(保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