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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食安委〔2017〕3号)

2017-08-17 来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食安委〔2017〕3号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doc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食安委〔2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7〕2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定于2017年8月26日—9月10日期间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指示批示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能力,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二、督查内容

(一)各地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情况。

(二)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作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三)严防严管严控风险,保障从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的情况。

(五)落实2016年考核整改措施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三、督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各地区要对照督查内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以及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工作建议,并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反映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相关建议的篇幅应达到报告总篇幅的60%。

(二)实地检查。在各地区自查基础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督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赴各地开展实地检查。督查组将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对有关内容进行评议,就发现的问题向该省(区、市)人民政府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结果运用。各督查组在督查后形成总结报告,既包括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也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根据各督查组工作结果起草报告,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督查组对有关内容的评议结果计入2017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最终结果。

四、工作安排

(一)地点。对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督查。在各省(区、市)抽查1—2个地市和2个县区,抽查不少于3家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人员。组长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领导同志担任,成员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地方食品安全办抽调。人员名单及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三)进度。各地区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开展全面自查,8月25日前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报送自查报告,同时报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自查表、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相关工作建议清单,并通过考核信息系统完成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部分指标的自评打分和材料上报。8月26日—9月10日期间,督查组赴地方开展实地检查。9月13日前,各督查组将督查报告和有关内容的评议结果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自查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督查组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有关标准和要求逐项核查。

(三)督查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发现违反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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