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结算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中国医学科学院(国家平台承建单位)承担国家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职能,负责跨省就医的信息技术指导、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协调处理全国跨省就医结报工作,具备一定的结算功能。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在省级经办机构增加结算职能或指定有关单位承担等方式,尽快明确承担省级结算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结算中心)。
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鼓励金融保险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国家和省级结算中心建设,鼓励各地委托商业保险等机构经办异地就医结报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利用现有的结算渠道,为异地就医结算提供服务。积极推进新农合与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结报。鼓励金融机构发挥信用担保作用,垫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3.规范结算流程。经规范转诊至省外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出院结算时仅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机构定期向就医所在省级结算中心申请垫付资金回款,结算中心审核回款申请材料,并按月将核准金额拨付给医疗机构。参合地省级结算中心定期与就医地省级结算中心进行资金结算,并负责与省内各统筹地区进行资金结算。
对于不具备提供直接结报条件的地区,应当协调定点联网医疗机构提供异地转诊就医服务,并配合做好结报工作。参合患者在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后,医疗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或省级平台推送规范化的就诊信息和出院结算信息。参合地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平台提供的就医费用信息,依据本地政策计算补偿费用,将补偿费用直接汇至参合患者的居民健康卡或银行账户中。
四、进度安排
2016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完善省内异地就医报销政策,确保政策落实。
2016年7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制定跨省异地就医结报工作方案,上报辖区内提供跨省就医结报服务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和省内异地就医实施情况。
2016年8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完善省级平台信息系统,使其具备跨省转诊、结报等功能。开发全国联网结报相关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国家和省级平台以及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间的互联互通。
2016年10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建成省级结算中心,或委托相关单位承担跨省就医结算职能。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结报。各省(区、市)至少要推出2个地级市,并遴选若干所省外联网医疗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开展跨省就医联网结报试点工作;同时,要选择若干所省内联网医疗机构为其他省份患者提供服务。
按照“联通一个省(区、市),公布一个省(区、市)”的原则,及时公布各省(区、市)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展。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省(区、市)跨省就医结报工作进行督查。对进展缓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以督促,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新农合异地就医结报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纳入医改目标考核管理,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调推进、攻坚克难,确保任务目标的全面实现。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负责新农合异地就医结报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协调制定跨省就医结报工作方案。既要切实履行属地化管理职责,加强对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又要协调做好异地就医结报资金回款工作。新农合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区、市)也要树立为其他省份参合患者服务意识,积极协调督促辖区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提供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
新农合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为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积极配合就医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报和清算工作。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要配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落实跨省就医结报工作,制定相关系统标准应用、用户权限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等相关技术规范,做好技术支持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各地试点追踪指导,定期汇总公布各地进展情况。
(二)明确医疗机构责任。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跨省就医结报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成为跨省结报定点联网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尤其是委预算管理医院要积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参与,为患者提供跨省结报服务。
定点联网医疗机构要及时改造医院管理信息系统,积极与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新农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并传输数据。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优化就医结报流程,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依据网上转诊信息,优先为转诊患者提供就医服务。设置跨省就医指定窗口,做好患者身份识别、出院结报工作,及时交换跨省就医数据。
(三)做好其他人群的政策衔接。长期外出务工并建立稳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享受相应报销待遇;投靠子女的老年人和其他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可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享受相应待遇。暂不能参加务工地或居住地基本医保的,可经参合地备案后按转诊标准享受相应结报待遇。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参合居民了解跨省就医结报工作的政策和做法,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方便参合患者查询、咨询和投诉监督。
(五)注重信息安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中心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异地就医患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担负主管部门的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责任单位,切实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