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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全文) 国卫基层发〔2016〕23号

2017-08-07 来源:卫计委
点击下载全文:  国卫基层发〔2016〕23号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卫基层发〔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 
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部制定了《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建议,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 刘伊凡、姬小荣 
联系电话:010—62030652、62030650 
传  真:010—62030754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2016年5月26日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


加快基本医保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分级诊疗、完善基本医保制度建设、提升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异地就医补偿管理政策、信息系统功能和服务网络,建立起有效的异地就医运行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全国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2016年,完善国家和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基本建成新农合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报,开展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试点。2017年,基本实现新农合转诊住院患者跨省定点就医结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从维护广大参合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把方便群众作为推进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提高参合患者异地就医结报的便捷性、及时性。 
(二)坚持与分级诊疗同步推进。异地就医结报服务主要针对规范转诊患者,发挥基本医保对患者流向的引导和调节作用,促进形成合理就医秩序。 
(三)坚持以就医地管理为主。跨省患者就医原则上按照就医地的相关政策要求执行,由就医地省级管理经办机构代表参合地区统筹负责跨省就医患者的管理和服务。 
(四)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各地新农合信息化建设进展,医疗机构分别通过不同途径与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对接,确保形成顺畅的信息交换通道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按照“成熟一个省(区、市),联通一个省(区、市),实施一个省(区、市)”的原则,积极推进。 
三、主要措施 
(一)建设完善异地就医信息系统。 
1.完善国家和省级异地就医结报网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870号)要求,按照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框架和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国家平台和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或虚拟专网构建全国新农合跨省就医数据交换通道。国家平台要发挥枢纽作用,负责跨省就医转诊、结报等数据交换工作;省级平台负责联通省内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即时上传本省患者到外省的转诊信息,汇集并上传外省转诊患者在本省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结报的相关数据;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通过省级平台与国家平台联通,委预算管理医院、暂不具备联通条件的省(区、市)所属三级医疗机构,直接与国家平台联通。 
2.建立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并完善功能。在完善国家和省级平台基础上,加快建立全国新农合异地就医信息系统,使其具备转诊、结算等管理功能。各省级平台负责跨省就医结报,对于省级平台功能暂不完善的,可将本省的补偿方案配置在国家平台上,由国家平台结报。对于尚未建成省级平台的地区,可以依托本省(区、市)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异地就医信息系统。对于新农合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区、市),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新农合信息平台承担为外省转入患者提供转诊结报等管理服务工作,或协调城镇医保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各统筹地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务工人员集中地通过点对点签约的方式,选择医疗机构先行开展跨省就医结报。省内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3.实现异地就医信息系统互联与数据共享。利用已建成的医疗机构与国家和省级平台联通通道,实现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之间信息系统的广泛互联。联网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联通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农卫函﹝2013﹞456号)要求,生成规范的数据交换内容,按时提交至国家或省级平台。对于采用疾病诊断分组支付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格式生成数据交换内容。 
4.统一数据交换频率。跨省转诊、住院登记及出院结报信息要实时交换;在院诊断及费用信息原则上要每日上传;出院病案首页信息在患者出院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和拨付信息要按月定期交换。 
(二)制定异地就医结报政策。 
1.规范异地就医补偿政策。各省(区、市)要规范并相对统一省内和省外异地就医补偿政策,实现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等方面的统一,规范异地就医业务流程。对于跨省就医患者,报销政策应当依据定点协议执行。在确保资金运行平稳的前提下,可参照就医地的报销目录,支付比例仍执行参合地规定;也可选择执行参合地省(区、市)制定的统一政策。 
2.建立异地就医转诊制度。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是做好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的基础,各省(区、市)要建立新农合异地就医转诊制度。符合条件的参合患者经参合地转诊备案后到省外就医,参合地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将规范化转诊信息报送至省级平台或国家平台,医疗机构通过国家或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获取患者转诊信息并提供服务。鼓励各地将居民健康卡作为异地就医时参合身份识别的主要依据和结报凭证。 
3.实行定点联网就医。各省(区、市)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服务患者对象和与新农合平台联通情况,确定辖区内开展跨省就医结报的联网医疗机构。联网医疗机构要包含各级别、综合与专科医疗机构,特别是为异地患者服务较多的医疗机构。既要有解决转诊患者疑难杂症需求的三级医疗机构,又要有方便群众就近和急诊就医的若干二级和部分具备一定住院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和各省(区、市)人民医院(省立医院)、中医院要率先联网并开展跨省就医结报。各省(区、市)将辖区内具备跨省结算条件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提交至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门户网站公布供各地选择。 
各地在国家平台公布的联网医疗机构名单中选择本省(区、市)患者跨省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签署协议,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跨省转诊就医结报工作。各地在推进异地就医联网结报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等工作的衔接。 
(三)规范异地就医结算机制。 
1.落实管理服务职责。对跨省就医转诊患者,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进行对接,以就医地管理为主,参合地配合。由就医地省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负责结报管理和服务工作,参合地省级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负责相关协调和配合工作。 
对于新农合交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省份,应当承担省外新农合患者转诊至本省份定点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结报和结算管理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基本医保管理经办部门承担相应管理服务责任,也可委托卫生、保险或金融机构承担,并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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