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灾害灾区预防接种技术指南(2017年版)
开展和做好灾区预防接种,对于降低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生风险,保护灾区居民、抗洪救援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抗洪救援工作深入有序地开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是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工作目标最重要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洪涝灾害灾区预防接种技术指南。
一、原则
灾区应组织人员开展灾后免疫规划受损情况和疫苗可预防疾病暴发或流行的风险评估。继续开展或尽快恢复灾区常规免疫服务工作,为灾民(尤其是适龄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如评估有疫苗可预防疾病有流行或暴发的风险时,适时开展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
二、目的
(一)了解洪涝灾区免疫规划服务受损情况。
(二)继续开展或恢复灾区常规免疫接种工作。
(三)评估灾区疫苗可预防性疾病暴发或流行的风险,必要时开展疫苗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预防疾病的播散或蔓延。
三、监测、评估、论证和决策
(一)监测。
1.疫情监测: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抗洪救援医疗防疫队伍应加强辖区内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监测,做好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上报工作。
2.症状监测: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抗洪救援医疗防疫队伍应加强辖区内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症候群监测,如咳嗽、发热、出疹、腹泻、黄疸、呕吐等,同时要做好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反馈。
3.报告单位: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及抗洪救援医疗防疫队伍、临时医疗点、临时症状监测点、灾民安置点的医疗服务点等均应在辖区内开展疾病或症状监测。
(二)评估。
1.预防接种工作评估。
(1)接种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因洪涝灾害受影响的情况、灾前人员配置情况。
(2)接种设施:接种房屋、接种门诊及接种台损失的数量及程度,运输车、动输箱、冷库、冰箱、冷藏包、动力等冷链设备及运转情况。
(3)疫苗与注射器:疫苗损失的种类与数量、注射器损失的数量,各疫苗的接种率。
(4)记录资料:接种资料与疫情资料的损失情况,现存资料的转移情况,电子化资料的保存情况。
(5)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接种单位(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单位、产科接种单位、其他接种单位),接种频次(天、周、旬、单月、双月接种),服务范围(最小、最大、平均服务范围)。
2.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的评估。
(1)疾病风险评估:灾区背景(受灾地区范围、人员损失情况、免疫规划损失情况等),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饮水和饮食、灾民安置点、病媒微生物、人口流动、人群抵抗力、卫生服务可及性等),疫苗可预防疾病特点(潜伏期、传染性、致病性、严重性等)、既往和现在的发病情况(时间、空间和人群分布)、病媒生物监测结果,既往疫苗接种率或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疫苗接种卫生经济学评价等。
(2)疫苗接种可行性:灾区环境、接种人员及卫生系统执行能力,确定处于疾病高风险人群的规模,疫苗和注射器种类与数量,接种单位设置,冷链运转情况,接种方式(巡回接种、入户接种、固定接种)。
(3)受种者接受程度:灾区风土人情,宗教信仰,受种人员范围和年龄范围,对疫苗接种的态度和信任情况。
(4)政策方面因素:稳定灾区民心,维护社会稳定等。
(三)组织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免疫规划领域、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等领域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免疫规划受损分析评估结果,对灾区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建议。
1.常规接种。
根据灾区免疫规划服务的评估,如洪涝灾情轻、灾后恢复快、灾区原有的预防接种工作良好,建议灾区尽快恢复接种单位的常规接种和补种工作。
2.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根据灾区免疫规划服务评估结果和灾区疫苗可预防疾病暴发或流行情况,综合当地自然环境、风俗、文化、经济与预防接种的执行力度,若灾区有潜在疫苗可预防接种的暴发或流行,或在临时安置点、学校、或抗援救灾队伍等出现了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暴发或流行,建议灾区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或预防性药物,以有效预防疫情蔓延或扩散。
(1)疫苗种类: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一般发生在夏秋季,可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疫苗品种有甲肝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联合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钩端螺旋体病疫苗、伤寒疫苗、狂犬疫苗、霍乱疫苗(口服)等。
(2)接种范围:根据灾情、灾区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情况、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疫苗适用的人群等,建议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的接种范围。
(3)接种对象:根据灾区预防接种工作评估结果及既往免疫规划接种情况(接种率及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综合考虑灾区自然环境、经济、风俗、文化、宗教及预防接种工作的执行力度,建议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的接种对象(包括抗洪救援队伍)。
(4)接种时间:接种开始越早、接种天数越短,效果越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在7~10日内完成接种;应急接种应在3~5天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