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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涝灾害后卫生防疫有关方案的通知(全文下载)

2017-08-02 来源:卫计委网站

附录7-2

自然灾害食品安全应急快速评估表

 

评估地点:县镇(乡)村  

评估单位:        评估人:                    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评估要点

评估结果

备注

一、饮用水

1

水源

充足()

不足()

 

2

清洁度

清洁()

不清洁()

 

3

消毒措施

有()

无()

 

二、食物供应

1

食物供应

充足()

不足()

 

2

来源

清楚()

不清楚()

 

3

食物感观

良好()

变质()

 

4

定型包装

完好()

破损()

 

5

保质期

保质期内()

超保质期()

 

三、食物加工场所

1

相对封闭独立

符合()

不符合()

 

2

环境状况

良好()

差()

 

3

周边污染源

无()

有()

 

4

消毒措施

有()

无()

 

5

防止污染措施

有()

无()

 

6

原料存放场所

符合()

不符合()

 

7

原料存放措施

符合()

不符合()

 

8

废弃物处理

符合()

不符合()

 

四、食物加工设施

1

洗手设施

有()

无()

 

2

满足供餐能力的加工设施

满足()

不满足()

 

3

冷藏措施

有()

无()

 

4

清洗消毒措施

有()

无()

 

5

生熟工具分开

是()

否()

 

6

盛放工具

满足()

不满足()

 

7

防蝇防鼠设施

有()

无()

 

五、食物操作行为

1

加工前洗手

是()

否()

 

2

生熟分开

是()

否()

 

3

调味品标示清楚

是()

否()

 

4

食物烧熟煮透

是()

否()

 

5

剩菜剩饭再次食用前彻底加热

是()

否()

 

六、食物操作人员

1

身体健康状况

良好()

不良()

 

2

卫生操作知识

有()

无()

 

3

个人卫生状况

良好()

差()

 

4

相关工作经验

有()

无()

 

七、食物供餐方式

1

就餐环境

良好()

差()

 

2

加工食用的时间间隔

小于4小时()

大于4小时()

 

3

食物配送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是()

否()

 

4

餐具卫生状况

良好()

差()

 

八、餐具清洗消毒

1

餐具清洗用水满足卫生要求

符合()

不符合()

 

2

消毒设施

有()

无()

 

3

消毒剂消毒

是()

否()

 

4

清洗消毒后防止污染的存放场所

有()

无()

 

九、管理措施

1

专人负责食物加工场所的卫生管理

有()

无()

 

2

场所设施的清洗消毒制度

有()

无()

 

十、食品卫生监督

1

现场食品卫生监督队伍

有()

无()

 

2

监督人员数量

充足()

不足()

 

3

有效的监督管理

有()

无()

 

综合评估意见及建议:


附件8

洪涝灾害灾区预防接种

技术指南(2017年版)

 

开展和做好灾区预防接种,对于降低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生风险,保护灾区居民、抗洪救援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抗洪救援工作深入有序地开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也是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工作目标最重要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洪涝灾害灾区预防接种技术指南。

一、原则

灾区应组织人员开展灾后免疫规划受损情况和疫苗可预防疾病暴发或流行的风险评估。继续开展或尽快恢复灾区常规免疫服务工作,为灾民(尤其是适龄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如评估有疫苗可预防疾病有流行或暴发的风险时,适时开展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

二、目的

(一)了解洪涝灾区免疫规划服务受损情况。

(二)继续开展或恢复灾区常规免疫接种工作。

(三)评估灾区疫苗可预防性疾病暴发或流行的风险,必要时开展疫苗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预防疾病的播散或蔓延。

三、监测、评估、论证和决策

(一)监测。

1.疫情监测: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抗洪救援医疗防疫队伍应加强辖区内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监测,做好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及时上报工作。

2.症状监测: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或抗洪救援医疗防疫队伍应加强辖区内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症候群监测,如咳嗽、发热、出疹、腹泻、黄疸、呕吐等,同时要做好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反馈。

3.报告单位:各级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及抗洪救援医疗防疫队伍、临时医疗点、临时症状监测点、灾民安置点的医疗服务点等均应在辖区内开展疾病或症状监测。

(二)评估。

1.预防接种工作评估。

1)接种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因洪涝灾害受影响的情况、灾前人员配置情况。

2)接种设施:接种房屋、接种门诊及接种台损失的数量及程度,运输车、动输箱、冷库、冰箱、冷藏包、动力等冷链设备及运转情况。

3)疫苗与注射器:疫苗损失的种类与数量、注射器损失的数量,各疫苗的接种率。

4)记录资料:接种资料与疫情资料的损失情况,现存资料的转移情况,电子化资料的保存情况。

5)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接种单位(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单位、产科接种单位、其他接种单位),接种频次(天、周、旬、单月、双月接种),服务范围(最小、最大、平均服务范围)。

2.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或应急接种的评估。

1)疾病风险评估:灾区背景(受灾地区范围、人员损失情况、免疫规划损失情况等),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生的危险因素(饮水和饮食、灾民安置点、病媒微生物、人口流动、人群抵抗力、卫生服务可及性等),疫苗可预防疾病特点(潜伏期、传染性、致病性、严重性等)、既往和现在的发病情况(时间、空间和人群分布)、病媒生物监测结果,既往疫苗接种率或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疫苗接种卫生经济学评价等。

2)疫苗接种可行性:灾区环境、接种人员及卫生系统执行能力,确定处于疾病高风险人群的规模,疫苗和注射器种类与数量,接种单位设置,冷链运转情况,接种方式(巡回接种、入户接种、固定接种)。

3)受种者接受程度:灾区风土人情,宗教信仰,受种人员范围和年龄范围,对疫苗接种的态度和信任情况。

4)政策方面因素:稳定灾区民心,维护社会稳定等。

(三)组织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免疫规划领域、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等领域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免疫规划受损分析评估结果,对灾区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建议。

1.常规接种。

根据灾区免疫规划服务的评估,如洪涝灾情轻、灾后恢复快、灾区原有的预防接种工作良好,建议灾区尽快恢复接种单位的常规接种和补种工作。

2.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根据灾区免疫规划服务评估结果和灾区疫苗可预防疾病暴发或流行情况,综合当地自然环境、风俗、文化、经济与预防接种的执行力度,若灾区有潜在疫苗可预防接种的暴发或流行,或在临时安置点、学校、或抗援救灾队伍等出现了疫苗可预防性疾病的暴发或流行,建议灾区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或预防性药物,以有效预防疫情蔓延或扩散。

1)疫苗种类:洪涝灾害、台风灾害一般发生在夏秋季,可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疫苗品种有甲肝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联合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钩端螺旋体病疫苗、伤寒疫苗、狂犬疫苗、霍乱疫苗(口服)等。

2)接种范围:根据灾情、灾区疫苗可预防疾病发病情况、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疫苗适用的人群等,建议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的接种范围。

3)接种对象:根据灾区预防接种工作评估结果及既往免疫规划接种情况(接种率及抗体水平监测结果),综合考虑灾区自然环境、经济、风俗、文化、宗教及预防接种工作的执行力度,建议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的接种对象(包括抗洪救援队伍)。

4)接种时间:接种开始越早、接种天数越短,效果越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在7~10日内完成接种;应急接种应在3~5天内完成。

(四)政府决策。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论证的建议,尽快恢复常规接种或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1.常规接种。

如果洪涝灾情轻、灾后恢复快、灾区原有的预防接种工作良好,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尽快恢复接种单位的常规接种工作和补种工作。

若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常规接种工作,当地政府应积极制定恢复灾区常规接种工作时间表,调配接种人员、整理接种资料、补充疫苗和受损冷链设备,合理设置临时接种单位,采取固定、入户或巡回接种等多种接种服务形式,增加接种服务的频次,尽快恢复灾区常规免疫接种和补种工作。

2.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预警信息、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为了预防和控制疫苗可预防疾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辖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救灾指挥机构)决定,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救灾指挥机构)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跨省级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四、灾区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

(一)组织领导。

灾区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灾区人民政府(或具有同等级别的救灾指挥机构)应制定下发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预防接种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接种范围、接种疫苗、接种对象、接种方法、注意事项和禁忌、接种时间等,成立组织领导、专业技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宣传、督导、后勤保障等小组。

(二)接种前摸底,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各临时接种单位要提前做好辖区内目标人群的摸底调查工作,基本掌握目标人群数,做好免疫活动所需人员、物资(疫苗、注射器、急救药品和器材等)和经费保障。

在开展预防接种前1周要开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在灾民安置点利用下发接种告知书、宣传画(单、折页)、张贴标语、广播、宗教人士参与等机会和形式,广泛宣传预防接种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接种什么疫苗,预防什么疾病,力争做到宣传工作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提高广大群众知晓率。同时要做好相应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心因反应。

灾区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抗洪救援防疫队伍做好幼儿园和学校的疫苗接种工作。公安部门及乡镇政府应组织人员维护疫苗接种现场秩序,保证疫苗接种顺利。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张贴标语,印发宣传单、接种告知书,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灾后疫苗预防接种重大意义的宣传,做到不留漏洞、不留死角。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灾后群体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必要性和重要性,主动接种疫苗。

(三)实施接种。

1.合理设置接种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当地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接种单位。接种单位应设在临时安置点、临时学校、临时医疗救治点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远离危险性建筑物和积水,充分消毒,干净整洁,温度和湿度合适。接种单位有醒目的标示牌和接种公示牌(疫苗品种、接种时间、接种对象、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应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疫苗储存,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它抢救设施。

2.合理配备人员和加强培训。

调配工作人员到灾区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每个接种点至少应配备2~3名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接种人员。接种人员应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并经培训合格后获得预防接种资质证者,具有6个月以上预防接种工作经验。疾控机构要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规范现场接种,确保安全。

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接种”的原则。

实施接种前,工作人员核实受种对象。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灾区高热、高湿等环境,受种者体质较差,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的禁忌和注意事项,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预防接种操作前,接种人员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

疫苗接种记录应包含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批号)、有效期、接种时间、接种者、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

接种需符合候种、预诊、接种、留观流程(留观30分钟)。接种现场应维持良好秩序,避免儿童相互拥挤、吵闹等,保证现场接种顺利进行,同时应避免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事件。

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实行入户接种或临时接种时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集中处理。统计预防接种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四)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

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对被水浸泡过、包装无法识别的、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来源不明、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疫苗瓶有裂纹等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应及时向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按规定销毁和记录,销毁记录保存不少于5年。在灾害期间包装未受到任何损害、符合疫苗储存温度、正规渠道购进的疫苗,可在有效期内使用,不应丢弃。

加强疫苗运输车、冷库、冰箱、冷藏箱和冷藏包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疫苗储存、运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可适时对运输至灾区疫苗加贴温度标识。

疫苗开启后切勿与消毒剂接触,酒精消毒须待干后或用消毒干棉球擦拭后接种;疫苗瓶开启后,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剩余疫苗废弃。

(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在实施疫苗接种的地区,一旦发现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按照先救治、后调查处理的原则。接种人员要尽快报告当地疾控机构或当地临时医疗点,疾控人员要尽快进行调查处理。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领导小组要指定医疗机构及时组织救治,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诊断、处理、上报。

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专家进行调查诊断,并按照灾区所在省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六)加强督导检查。

灾区人民政府对接种实施情况应加强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接种安全有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选派责任心强和业务精通的人员在接种前期、中期及后期到每个乡镇(街道)开展督导检查,并完成督导检查报告。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完成后,应开展接种率快速评估。


附件9

洪涝灾害灾民安置点卫生

要求要点(2017年版)

 

一、灾民安置点的分类

洪涝灾害灾民安置点可以根据安置场所和住宿条件的不同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类:指在室内能提供较好住宿条件的临时安置点,如学校、宾馆等;此类安置场所是目前洪涝灾区安置灾民的主要形式。

第二类:指在较大空间室内集中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临时安置点,如体育厂馆、工厂场房等。

第三类:指在室外相对集中安排的临时安置点,如搭建的帐篷和棚屋等。

根据需要,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临时安置场所的规划、建设并提出具体的卫生管理建议。

二、灾民安置点医疗服务

灾民安置点或被洪水围困地区应优先考虑设置医疗救护站,医疗救护站内有医疗卫生人员进行驻点。若无法设立医疗救护站,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巡回医疗队,巡回医疗队每天进入灾民安置点或被洪水围困地区进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强化疫情监测和报告,发现传染病疫情应及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若无法通过网络进行报告,则应通过手机等方式向上级机构进行报告,由其进行代报;要做好安置点或洪水围困地区的消杀、灭虫和环境卫生工作;加强饮水和食品安全、保障临时安置点受灾群众饮食安全;做好防控知识宣传和开展心理干预,消除恐慌情绪。

在灾民安置点设立规范化的医疗救护站,配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及必要的药品器械。

三、灾民安置点卫生要求和卫生防疫工作要点

(一)安置点饮用水要求。

1.一般一个安置点至少应有一个以上供水点。安置点水源按照优先顺序考虑如下备用水源:自来水、深井水、浅井水、雨水、地表水。要做到不喝生水,只喝开水、瓶装水、桶装水;装水的缸、桶等容器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临时饮用水(井水、湖水、河水、塘水)一定要进行消毒,污染严重的水,必须先加明矾澄清。对于特殊人群(如婴幼儿、老人等)应提供热水供应。对于瓶装水或桶装水等则不需要进行处理与消毒,可直接供给饮用。

2.水源的选择与保护、临时供水要求和集中式供水的处理和消毒详见“洪涝灾害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技术指南”部分。

(二)安置点食品供应。

灾害期间临时安置点的食品供应要加强监督管理,把好食物制作、运输、储存、分发四个环节,加强对外源食物的宏观控制和做好灾害初期及后期的食品卫生工作,严防食源性疾病。

1.建立外源性食物的检查制度。对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做好卸货、储存、转运、分发的卫生指导。

2.把好食物分发关。分发食物时应尽量采用小包装,少量多次分发。注意不要使无包装的食物在食用前被脏手及不洁工具污染。科学制定灾民粮食分配和食物分发计划,合理分配食物,特别要注意重灾区和非计划供应灾民的粮食供给。

3.把好食物运送关。根据食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的措施,注意食物运输过程中的防腐、防雨、防蝇、防尘等,所用的各种运输工具都必须经过洗刷消毒处理。不得使用化工专用车、垃圾车和近期内运过毒物的车辆等运送食物。注意上无棚顶、下无架垫的食物运输极易被污染及受潮。

4.把好食物储存关。临时储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干燥、清洁,不放杂物,食品隔墙离地存放,注意通风、防虫、防鼠、防蝇、防尘、防霉变。

5.防范营养缺乏症。要给受灾群众合理调整饮食,补充蛋白质、热量、维生素和矿物质。重度营养缺乏者需静脉给予葡萄糖、水解蛋白、氨基酸及维生素等营养物质

6.预防食物中毒。在灾区提倡尽量使用煮、炖等充分加热的烹调方式,不吃生冷食物,不喝生水和不清洁的水。尽量不要吃剩饭剩菜,或在确定未变质的情况下彻底加热后再食用。

(三)安置点排泄物与废弃物处理。

安置点排泄物与废弃物主要包括粪便、污水和固体垃圾等。

1.灾民安置点均应建设临时厕所,厕所位置在安置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侧,距安置区最近距离不小于20m,最远不超过500m。蹲位最低要求:男厕按每50人设一个蹲位,同时设有小便槽,女厕按每35人设一个蹲位。厕屋要求人不露身,顶不漏雨,通风,防雨倒灌,基本无臭味,并有照明设施。粪坑按无害化要求设计或对粪便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粪便外溢,不污染周围环境。厕所内及周围无随地大小便现象,厕所有专人负责管理。

2.设立垃圾箱,定期清理转运垃圾;要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并每日上下午各用消毒剂消毒一次,做到无异味、无苍蝇。

3.废弃物最终处理为深坑掩埋。挖出1.5m宽、1.5m长和2m深的深坑来掩埋废弃物。每天结束时,使用15cm厚的泥土覆盖垃圾,并将其压实。此深坑可供200人的群体使用10天。如果人数较多,按比例加大深坑尺寸,最多可达3m×3m。在填满深坑之前,使用厚达40cm的压实泥土将其覆盖,使其与地面保持平齐。

(四)安置点疫情监测与症状监测。

灾民安置点具有人数不稳定、情况变化快等特点,若人群中有相关传染病的传染源,极易引起相关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因此应加强对灾民安置点疫情监测与症状监测。灾民安置点的疫情监测与症状监测详见“洪涝灾害灾区疫情报告与传染病监测技术指南”。

(五)安置点消杀灭技术要点。

安置点人员集中,共用设施多,因此应重点做好住宿地区、临时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消杀灭工作,具体操作详见“洪涝灾害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和“洪涝灾区病媒生物应急监测与控制指南”。

(六)灾民安置点健康教育。

针对安置点人员密集、空余时间等特点,可以对安置点的灾民开展集中式健康教育,如在集中供餐地点、集体活动等地点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有条件的可借助工具进行宣传、教育等。灾后疾病防控要点详见“洪涝灾害灾后疾病防控知识要点”和“洪涝灾害灾后健康宣教核心信息”。

(七)灾民安置点疫情报告与处置。

详见“洪涝灾害灾区传染病暴发疫情调查与控制要点”。

(八)灾民安置点卫生状况与人群需求评估。

详见“洪涝灾害居民安置点卫生状况与需求快速评估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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