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赵国伟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程文军
本报讯 马萍 记者陈银江 发自吉林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引导畜禽屠宰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吉林省人大结合吉林省实际,修订颁布了《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17年6月2日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7月27日上午10时,《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在吉林省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吉林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杨红军主持了本场发布会。吉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赵国伟、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程文军出席发布会,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始末
首先,赵国伟对《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过程进行了介绍。
他表示,该《条例》的修订工作是从2014年8月开始,前后历时大约3年的时间。这其中,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畜牧业管理局先后召开3次专家论证会,采纳了省立法委、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吉林工业大学等资深专家的59条意见建议。立法调研组远赴广东、贵州、安徽、陕西和广西等多个省份借鉴和调研学习,进一步改进了修订内容。深入到长春、松原、延边等地的生产一线走访调研,以座谈、问卷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监管人员的意见。2015年9月,《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通过了省畜牧业管理局党组会审议,2016年5月,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办公会审议,2017年6月,经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管理条例》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共六章五十一条,主要由总则、规划与设立、生产与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大板块构成,与原《条例》相比新增了19项条款。重点在七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根据吉林省经济发展需要,增加了畜禽屠宰品种。在原《条例》8个畜禽屠宰品种基础上,增加了马、鹿、兔等3个品种。并且在畜禽产品概念中增加了颈、爪、尾、翅等内容,使《条例》的监管内容更加符合本省实际。
二是明确了畜禽屠宰监管执法主体和职能。《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屠宰资质的审批权,落实了属地政府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责任,在《条例》第六条中明确了承担畜禽屠宰管理职能的机构作为监督执法主体。
三是明确了行政管理的属地监管原则。《条例》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和屠宰产业发展上具有属地监管责任,应当在监督执法和产业建设上予以保障和支持。
四是将乡镇小型畜禽屠宰场纳入了《条例》范围,对乡镇小型畜禽屠宰厂的许可、监督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五是建立和完善了畜禽屠宰厂(场)内部管理制度。细化了入厂(场)查验环节、厂(场)内肉品检验环节及出厂(场)出具合格证环节,使畜禽屠宰厂(场)登记制度更加完善,同时增加了畜禽屠宰厂(场)禁止屠宰的情形。
六是增设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增设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并对具体内容作出了规范。
七是夯实了法律责任。参照《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调整加大了部分违法情节的处罚力度,增设了对违法屠宰行为提供场所或者设施的和违反规定宰杀活禽的处罚条款,增设了对屠宰企业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从业禁止条款,调整了对未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等等,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
此次修订《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是吉林省委、省政府、省人大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加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吉林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该《条例》的修订颁布实施,标志着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段。必将对加强全省畜禽屠宰监管工作,依法打击私屠滥宰、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修订《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程文军与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他表示:畜禽产品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它的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吉林省是畜牧业大省,更是全国畜禽产品主要输出省份和国家的优质畜禽产品生产基地。因此,及时修订《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对于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提高吉林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信誉度都显得尤为重要。一是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后,2006年颁布实施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时间跨度已经相对较长,无论是在监管的内容上还是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上都需要调整和加强。二是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和肉品市场经营监管职能已经分别划转到了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发生了双向改变。三是吉林省畜牧经济发展和改革升级需要提供更为全面的法律保障与监督管理。
畜牧监管部门将着重开展五个方面工作
新修订的《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将重点开展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设置规划,优化行业布局。要求各地区根据省设置规划的意见,按照“严格标准、控制总量、加快集中、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屠宰产能跨区平衡、交通运输配送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市场消费需求等因素,抓紧制订(修订)本地区畜禽屠宰设置规划,并适时做出调整,优化区域布局。
二是依法开展专项整顿。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要联合公安、卫生、食药监等部门,以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肉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全省性的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对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逐一审核整顿现有畜禽屠宰企业,对达不到相应设施设备、环境保护、检验检疫、质量控制等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消屠宰资格,逐步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三是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监控手段,分级实现对所有屠宰企业的远程实时监控,以及日常监督、无害化处理、审核备案、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等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整合、充实和加强现有执法力量,实行专业化、规范化执法和监管。建立驻厂蹲点和巡查暗访长效工作制度,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规范、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登记等制度,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
四是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在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打造覆盖各个环节的全过程无缝连接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联合审查和执法机制、监管执法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保持对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是深入开展《条例》宣贯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新闻发布会后,吉林省畜牧局将随即召开《条例》宣贯全省视频会议,下发专门文件进行安排部署,务必使全省畜牧系统上下深刻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运用《条例》开展工作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重点是深入畜禽屠宰企业、(厂、点)、市场、商店、居民小区,组织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主动送法上门,切实增强企业、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守法意识和落实法规的自觉性。
吉林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赵国伟、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副局长程文军分别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修订后在执法主体方面有哪些变化?
赵国伟:有两方面:首先,这次《条例》修订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将畜禽屠宰监管执法部门由原来的商务主管部门调整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其次,《条例》将原来委托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修改为授权畜禽屠宰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法。这样由原《条例》的委托“监督检查”修订为授权“监督执法”的好处就是更符合我省监管执法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执法的效率会更高。因为,如果仅仅是委托监督检查,畜禽屠宰管理机构无法当场采取有效行政措施处理具体问题。所以,此次修订对执法主体方面,采取的是全面授权的方式。另外,目前吉林省有52个市、县具有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的机构,其中设有独立畜禽屠宰管理机构的22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的30个;各个区不具有管理职责,由所在市负责管理。如果仅表述为授权畜禽屠宰机构监督执法,没有畜禽屠宰管理机构的将无法开展工作。因此,《条例》修订将授权表述为“其所属的承担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这样,即使下设机构名称不统一,但只要得到授权就可以执法。《条例》将畜禽屠宰的监督执法工作授权给各级屠宰监管机构,进一步强化了执法职能和执法能力。
问:《条例》对交易市场的活禽宰杀行为作了单独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
程文军:集贸市场活禽宰杀一直都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也是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重点。特别是近年来,随着H7N9流感的发生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围绕集贸市场是否应该宰杀活禽的争论也越来越多。《条例》在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农委提出,在草案中应增加规范集贸市场交易市场宰杀活畜禽的规定,并设定处罚。法制委研究认为,吉林省2006年《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许可的畜禽屠宰场(厂)内进行。只有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畜禽和城镇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家禽除外。10年来吉林省畜禽屠宰行业虽然已经得到规范,但交易市场内宰杀活禽的行为,实际在县级农贸市场及大城市城乡结合部、早市还依然存在。有些宰杀行为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亟须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明确提出,要逐步规范市场内活禽宰杀行为。所以,《条例》中规定:一是要求交易市场内宰杀活禽,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宰杀活禽等相关要求。二是对违反具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业主设定相应处罚。三是对市场开办者设定义务条款,要求指定屠宰区域,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问:《条例》中对于鹿为什么强调是取得林业部门许可的人工繁育鹿?
程文军:此次《条例》修订在原有猪、牛、马、驴、羊、食用犬、鸡、鸭、鹅9个畜种的基础上,又将鹿和兔两个畜种也纳入了监管范畴,成为国内畜禽屠宰监管畜种最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关于鹿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吉林省是鹿养殖的大省,《条例》应当将其纳入屠宰监管范畴,但要体现出商业驯养还是野生的区别。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和充分研究认为,吉林省鹿的品种主要为梅花鹿和马鹿,分别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子代种源(一代、二代)完全按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不得宰杀。对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根据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规定,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方可进行收购、销售、加工。所以,《条例》第三条中增加一款关于对本《条例》所称鹿的界定:“前款所称鹿是指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购销售加工许可的人工繁育鹿。”
问:《条例》出台后,对于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省畜牧业管理局有什么新的举措?
程文军: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很好,很有前瞻性,也正是我局积极努力推进的一项系统性工作。近年来,为加快推进“放心肉”工程建设,落实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强肉及肉制品质量追溯监管的重点工作任务,保障从养殖户到消费者的全链条食品安全可追溯,我局下力气组织研发了“拱e拱”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这个系统应用了现代化信息技术,将生猪从养殖、运输、屠宰到贩卖等各个节点的信息互联互通,监管部门和消费者通过扫描二维码即可以实现畜产品从饲养到餐桌的全过程追溯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目前,该系统已在长春、四平等地完成了试点、试用工作,即将在全省推广应用。此次《条例》修订,明确规定:畜禽屠宰和产品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都要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信息化可追溯档案,下步,全省所有的屠宰厂都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我们将以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服务于养殖场、经纪人、屠宰场、摊床以及消费者,逐步取代传统的纸质追溯档案,使全链条的信息追溯得以实现,从源头上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