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为加强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8月25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传真请发至(010)68501742。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25日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
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调查、审核经营者
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
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政府制定价
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
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依
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定价目录内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列入成
本监审目录。自然垄断环节定价项目应当纳入成本监审范围。成本
监审目录应当根据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要适时调
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
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六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
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成本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
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应当明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以及定
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应当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
同种服务的所有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
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条 定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
托或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
并单独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
营者应当按照定价机关的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公
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
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实施成本监审,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经营
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成本审核会计年度
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核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书面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商品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