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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全文)

2017-07-24 来源:121健康网
 点击下载全文:   发改能源〔2017〕1339号 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7〕1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有力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切实规范、促进微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集中与分布式协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体系,特制定《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17年7月17日
推进并网型微电网建设试行办法

为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并规范微电网健康发展,
引导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就地消纳,建立多元融合、供需互
动、高效配置的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推动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
现代能源体系建设,结合当前电力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电源、用电负荷、配电设施、监
控和保护装置等组成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
微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独立型,可实现自我控制和自治管理。并
网型微电网通常与外部电网联网运行,且具备并离网切换与独立运
行能力。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型微电网的管理。
第二条 微电网须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一)微型。主要体现在电压等级低,一般在 35 千伏及以下;
系统规模小,系统容量(最大用电负荷)原则上不大于 20 兆瓦。
(二)清洁。电源以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为主,或以天然气多
联供等能源综合利用为目标的发电型式,鼓励采用燃料电池等新型
清洁技术。其中,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占比在 50%以上,或天然气
多联供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 70%以上。
(三)自治。微电网内部具有保障负荷用电与电气设备独立运
行的控制系统,具备电力供需自我平衡运行和黑启动能力,独立运
行时能保障重要负荷连续供电(不低于 2 小时)。微电网与外部电
网的年交换电量一般不超过年用电量的 50%。
(四)友好。微电网与外部电网的交换功率和交换时段具有可
控性,可与并入电网实现备用、调峰、需求侧响应等双向服务,满
足用户用电质量要求,实现与并入电网的友好互动,用户的友好用
能。
第三条 微电网应适应新能源、分布式电源和电动汽车等快速
发展,满足多元化接入与个性化需求。结合城市、新型城镇及新农
村等发展需要,鼓励利用当地资源,进行融合创新,培育能源生产
和消费新业态。
第四条 微电网源-网-荷一体化运营,具有统一的运营主体。微
电网项目在规划建设中应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鼓
励各类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投资建设、经营微电网项目;鼓
励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开展微电
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电网企业可参与新建及改(扩)建微电网,
投资运营独立核算,不得纳入准许成本。
第五条 微电网运营主体应满足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符
合产业政策要求,取得相关业务资质,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
市场交易主体。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微电网发展应符合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等国
家能源专项规划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
部门,做好微电网项目与配电网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
第七条 电网企业应为微电网提供公平无歧视的接入服务。
第八条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推进“放管服”等有关工作。新
建及改(扩)建微电网项目根据类型及构成,由地方政府按照核准
(备案)权限,对微电网源-网-荷等内容分别进行核准(备案)。
第九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部门根据微电网承诺用
户、运营主体情况等,组织行业专家按照微电网相关标准进行评审,
并将符合标准的微电网项目予以公示,享有微电网相关政策支持。
第三章 并网管理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微电
网并网相关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标准,指导、监督并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微电网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微电网技术标准,
符合接入电网的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 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应征求电网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
意见,制定公布微电网并网程序、时限、相关服务标准及细则。
第十三条 微电网并网前,应由运营主体按照电力体制改革以及
电力市场规则有关要求,与并入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
电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电能计量、电价及电费结算、
调度管理方式等。
第十四条 微电网接入公用配电网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电网建
设与改造由电网企业承担。因特殊原因由项目业主建设的,电网企
业、项目业主应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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