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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全文

2017-07-23 来源:卫计委网站

第十七条 确定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和综合评审结果,综合考虑临床研究发展需求、医学科技发展整体布局以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择优选择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

第十八条 社会公示。对拟建中心的依托单位名单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发文确认。管理部门对通过社会公示的中心立项建设予以正式确认。

第四章 建设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收到管理部门的中心建设确认文件后,向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建设方案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开展中心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实行依托单位委托主任负责制。主任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专用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战略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六条 中心应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利益分享机制和高效管理模式,同领域的中心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各中心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报送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门将对各中心的建设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条 管理部门对中心实施绩效管理,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评估内容重点包括中心的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等方面。评估方式包括材料评估、现场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30%。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合格的中心予以支持,其中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予以重点支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使用统一的中心标识。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参考格式)

      2.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方案(参考格式)

      3.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参考格式)

      4.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运行绩效评估方案(试行)


附件1                                       密级:公开级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申报领域:                                

单位名称:  (盖章)                     

主管部门:  (盖章)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填 写 说 明

 

一、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交意见并签章。

二、申报书中的申报单位名称,请按规范全称填写,并与申报单位公章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提供证明,说明理由。

三、申报书中文字须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1.2倍行间距。

四、凡不填写内容的栏目,请用“无”标示。

五、申报书用A4纸打印、装订、签章。一式四份报科技部。

六、组织机构代码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标准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填写“00000000-0”。

七、申报书中主管部门是申报单位所属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所在地方省级科技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八、表格内各栏如填写不下,可自行顺延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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