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
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2017〕28号
各有关单位:
2017年4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你单位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我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代表财政部向IASB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我们也鼓励以你单位名义直接向IASB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全文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文中所提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案例支持。
感谢你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王 虹
电 话:010-6855 2896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100820
传 真:010-6855 2528
电子邮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
1.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英文)
2.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简介(中文)
财政部会计司
2017年7月17日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简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于2017年4月发布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收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9日。现将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
一、修订背景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收到了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第17段(e)的咨询,经过对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IFRIC建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修订,不允许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中扣除以上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的销售收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据此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提出了修改建议,不允许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中扣除以上资产达到预定用途之前的产出销售收入。
三、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理事会建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对于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处于特定场所和满足有关条件等为达到管理层预定用途过程中发生的产出,其销售收入不允许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中扣除。主体应当相应地将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计入损益。你是否同意该修订?请陈述理由。如果不同意,请提出替代的意见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