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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7-07-20 来源:法制办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8月2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zfgzdcx@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

2017年7月1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二、 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三、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 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五、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起草行政法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六、 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转变;”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主动听取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八、 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九、 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对行政法规送审稿中争议的主要问题进行评估。”

十、 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十一、 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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