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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全文

2017-07-14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责编制和维护(以下以“责任部门”代表各类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维护的
负责单位)。
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国家政
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由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
位(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7.2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流程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流程包括:前期准备、目录编制与报送、
目录汇总与管理、目录更新四个过程。
7.3 前期准备
7.3.1 组织准备
各责任部门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
机制,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组织规划、编目审查、目录报送等工
作。各责任部门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具体
目录规划制定、信息资源调查、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维护更新等工作。
7.3.2 目录规划
各政务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部
门“三定方案”确定的政务职权、工作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
应责任等,在梳理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梳理部门政务信息资源,
并按照本指南要求,重点从政务信息资源“类”、“项”、“目”、
“细目”分类的角度,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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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资源和主题信息资源的目录规划制定工作,由牵头部门
负责,在所有参与单位范围内开展。
7.3.3 资源调查
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划,各责任部门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工作,
梳理部门、所属机构(单位)或共同参与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结合
已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资源,细化完善目录规划,全面掌握政务信息
资源情况。
7.4 目录编制与报送
7.4.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
各责任部门根据在目录规划、资源调查阶段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规划和资源情况,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元数据要求,编制生成
基础类、主题类和部门类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7.4.2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报送
各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在对基础类、主题类和部门类的政务信息
资源目录进行复核、审查后,及时报送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
门。报送的信息资源目录为目录编制工具导出的统一格式文件,或者
et、xls、xlsx等电子表格文件。各责任部门应同时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目
录在目录管理系统中的在线填报,做好相关数据对接,保障国家数据
共享交换平台按照信息资源目录顺利调取相关的信息资源。
7.5 目录汇总与管理
7.5.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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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在审核各责任部门提交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后,汇集整合形成基础类、
主题类和部门类的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
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在审核汇总过程中,如发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不符合要求,则退
回责任部门整改;如发现有重复采集的数据内容,由本级政务信息资
源共享主管部门负责协商明确该数据内容的第一采集部门,并将相关
信息更新至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7.5.2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管理维护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
系统,为各责任部门接入共享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国家政务信息
资源目录的注册登记、发布查询、维护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7.6 目录更新
各责任部门应对本单位发布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进行及时更新维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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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录
附录 1 元数据说明
表 1 政务信息资源元数据说明
元数据 说明
1.信息资源分类
定 义:说明政务信息资源分类的类目信息。信息资源分类
参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采用混合分类法。
具体分类详见 6.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数据类型:字符型。
注 解:必选项;最大出现次数为 1。
说 明: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包括:类、项、目、细目四级。
其中,“类、项、目”由本指南确定;“细目”由信息资源提供
方依据本指南规则进行规划提出。
(1)基础信息资源“类”下设置“项”,包括国家人口基础
信息资源、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
资源、电子证照基础信息资源等;“项”下设置“目”,如法人库
“项”下设置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基础信息资
源;“目”下设置“细目”,如行政单位法人“目”下设置基准信
息资源、统计信息资源等。
(2)主题信息资源“类”下设置“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
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的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
房保障等共建工程主题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审批、政府内部审
批、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主题信息;“项”下设置“目”,如行政
许可审批“项”下设置工商行政许可审批、税务行政许可审批
等事项信息;“目”下设置“细目”,如工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目”下设置企业名称登记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等。
(3)部门信息资源“类”下设置“项”,中央层面为党中央、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等;“项”下设置“目”,即相关政务部门,如国务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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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数据 说明
成部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目”下设置“细目”,由政务
部门自行编制部门信息资源分类,可根据需要设置多级分类。
地方层面,“项”之下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展
开。
2.信息资源名称
定 义:缩略描述政务信息资源内容的标题。
数据类型:字符型。
注 解:必选项;最大出现次数为 1。
说 明:缩略描述对应政务信息资源具体内容的标题。
3.信息资源代码
定 义:政务信息资源的唯一不变的标识代码。
数据类型:字符型。
注 解:必选项;最大出现次数为 1。
说 明:信息资源代码规则详见 6.3。按照 6.3.1 分类码、6.3.2
顺序码和附录 3 政务信息资源代码结构的规则进行编码。
4.信息资源提供方
定 义: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
数据类型:字符型。
注 解:必选项;最大出现次数为 1。
说 明:具体提供信息资源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中央政务
部门细化到司局或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地方政务部门细化到内
设机构和所辖政务部门。
5.信息资源提供方代

定 义: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代码。
数据类型:字符型。
注 解:必选项;最大出现次数为 1。
说 明:代码采用《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
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规
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资源提供方代码
采用资源分类“项”中的政务部门代码,而非部门内设机构和直
属单位代码。
6.信息资源摘要
定 义:对信息资源内容(或关键字段)的概要描述。
数据类型:字符型。
注 解:必选项;最大出现次数为 1。
说 明:对资源内容进行概要说明(或关键字段)的描述。
元数据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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