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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全文)

2017-07-13 来源:人民日报

  第二十九条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国家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资源整合,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统筹服务功能,为公众提供书报阅读、影视观赏、戏曲表演、普法教育、艺术普及、科学普及、广播播送、互联网上网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因地制宜提供其他公共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提供流动文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促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学校开展适合在校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促进德智体美教育。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军队基层文化建设,丰富军营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军民文化融合。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意见和目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性意见和目录,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购买的具体项目和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并建立管理评价、教育培训和激励保障机制。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安排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经济发达地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援助。

  第四十七条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财产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基金,专门用于公共文化服务。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任务和服务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专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志愿者到基层从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

  第五十四条 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绩效考评,确保资金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和有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公共文化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宣传报道,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三)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文化领域的重要实践,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对各级政府加强文化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2017年文化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部署。要研究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的进度、分工等要求,并切实保障所需经费。要按照法律要求,充分发挥在公共文化服务协调机制中的牵头作用,动员和组织各部门共同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各项工作。  

    二、扎实抓好学习培训。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全面、深入地学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并结合工作实践,研究提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思路和措施。要制定系统的学习培训计划,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主题报告会、邀请专家辅导、开展专题研讨等形式,加大培训力度,使文化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熟练掌握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各地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纳入2017年度基层文化队伍培训课程,安排重点班次,组织专家宣讲团,开展巡讲工作,并依托国家数字文化网、公共文化空中大课堂等形式开展网络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基层文化队伍的学法用法意识和水平。  

  三、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重点宣传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取得的工作成绩。要广泛组织本地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方式进行持续报道,营造声势,形成热度。要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动漫、漫画等形式,增强宣传舆论的渗透力。各级公共文化机构要充分发挥阵地作用,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海报、摆放相关图书及宣传手册,并利用官方网站开展宣传,面向社会公众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宣传工作。  

  四、加快推进重点任务的落实。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法律的贯彻落实与当前的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各项重点任务顺利完成。要加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加强优质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大力开展文化精准扶贫,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切实提升数字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县级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等相关改革任务落实,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五、完善配套法规和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加强立法研究,推动制定与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相衔接、符合地方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法规。要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确立的各项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制度落到实处。对已经实施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等制度,要继续坚持,并根据法律要求和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制度设计,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效能。对于尚未形成成熟工作模式的公共文化机构年报、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等制度,文化部将积极开展研究和试点,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各地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制度的落实工作,特别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要先行先试,为在全国铺开打下基础、提供经验。  

  六、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要及时发现和总结基层涌现出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精心培育一批学法、普法、守法、执法的先进典型,通过印发通报、召开经验交流会、工作研讨会、表彰奖励等方式,做好交流推广,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城市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委、政府为主导,推动实现法律学习宣传网络的基层全覆盖,积极探索全面推进法律贯彻落实的创新路径,加快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取得新成果。  

  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2017年下半年,文化部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法制办,以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组为依托,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执法监督工作。重点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政府保障职责情况、文化行政部门推进业务建设情况、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服务情况等进行督察。各省(区、市)要配合文化部督导工作,对本地督导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及时开展自查和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落实不力的,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统筹、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我部公共文化司。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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