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
17.加强风险防范管理。探索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产业安全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通过数据分析,收集企业主体各类风险信息,有效实施对企业主体的风险防范管理。
18.建立诚信分类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相关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应用。按照信用监管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实施分类监管,实施双积分的管理模式,推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新机制。
19.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鼓励北京市评级机构对接国际评级市场,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制定国际标准,增强评级机构国际影响力。支持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规范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协调和事中事后管理,完善评级机构退出机制,强化市场力量约束评级机构行为,提高信用评级行业的整体公信力。
20.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应用。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产业促进等方面,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健全信用管理与服务制度,培育多层次、多样化的信用产品与服务体系,形成信用服务产品质量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购买第三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制度。
(八)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21.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完善服务业领域行政和司法保护,加强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强贸易和投资权益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强化依据标准实施监管,严格强制性标准管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22.完善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体系。强化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商协会及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透明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国际知名商事争议解决机构在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总体要求的前提下,在北京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平等协商、第三方调解、商事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纠纷,促进多元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
(九)构建具有产业特色的服务业开放空间布局。
23.推动区域政策集成。在条件成熟的区域,结合发展特点和产业特色,率先搭建集区域政策、服务功能、模式创新、成果转化于一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引导服务产业按功能分类合理布局,推动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先行先试,提升服务业发展的辐射力和带动力。
(十)推动京津冀重点区域重点产业协同开放。
24.加强京津冀口岸功能衔接。创新内陆和沿海口岸物流联通新模式,探索在天津港和北京平谷国际陆港之间采用新型转关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深化通关通检一体化改革,探索京津冀区域“单一窗口”互联互通。
25.推进新兴产业跨区域融合发展。科学规划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跨境支付、物流、邮政、快递等支撑系统,打造面向京津冀、服务全国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京津冀电子商务产业园、跨境电商孵化器等对接,推动企业互助、物流配送网络互动。
26.探索京津冀产业链协同开放。结合京津冀三地产业发展特点,探索制造业、服务业协同对外开放,加快形成区域统一开放市场体系。
27.推动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延长72小时过境免签时限,实现京津冀地区相关口岸过境免签政策联动,允许外籍人员异地进出。
28.促进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整合京津冀政府部门资源,在制定信用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构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人才培训教育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创新示范,推进建立区域统一的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共同打造信用京津冀品牌,为京津冀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组织实施
在国务院的领导和协调下,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先行先试措施的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指导,积极给予支持,密切跟踪督办,形成促进开放发展的合力,推动取得实效。对服务业扩大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试点措施,对于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2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新一轮开放措施
重点领域 |
涉及行业 |
限制或禁止项目相关规定 |
法律依据 |
开放措施 |
科学技术服务 |
航空运输业 |
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0号) |
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
其他建筑业 |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原建设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 |
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
|
文化教育服务 |
广播、电视、电影、音像业 |
禁止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
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出版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
文化艺术业 |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
|
文化艺术业 |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
|
金融服务 |
银行业 |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在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研究允许新设或改制成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
商务和旅游服务 |
企业管理服务 |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 |
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低为五个以上。 |
法律服务 |
禁止外商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 |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 |
|
人力资源服务业 |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出资者也应当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各方具有良好的信誉;外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中方合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51%。 |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原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05年5月24日予以修改) |
1.在中关村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资比例限制。 2.取消“中外投资者应当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要求。 3.允许外资直接入股既有内资人才中介机构。 |
|
健康医疗服务
|
医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
境外申请人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是已在境外注册的药品或者已进入Ⅱ期或者Ⅲ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
1.对在国外研发、具有重大意义的新药项目,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允许在京开展临床试验。 2.按照药品进口的有关规定,允许原研对照药品和在研临床试验药物的进口,允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境外研发外包企业及cGMP生产厂家生产的临床研究药物,用于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