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8起内幕交易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高送转”的内幕信息抢先买入股票,在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二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在业绩预亏等利空消息发布前高位精准减持,甚至人为推迟披露时点,制造避损机会。三是在举牌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举牌方相关人员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幕信息实施内幕交易。四是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某些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五是有些市场累犯、惯犯,屡教不改,先后多次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多个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总体而言,这批案件集中反映了当前内幕交易的主要类型,具有违法主体多样、交易和获利金额巨大等主要特征,部分案件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
内幕交易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的严重欺诈行为,始终是证监会稽查执法打击重点,也是社会和市场各方共同防控重点。上市公司内部人员以及因职务或工作便利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红线和法律底线,不向身边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股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心存侥幸,为利所动,冒险试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牟取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应自觉做到不打探内部消息,不听信小道信息,坚持理性投资。下一步,在严肃查办案件的同时,证监会将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国办发[2010]55号),进一步推进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的建设,始终保持对内幕交易高压态势。相关个案的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