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透明度,客观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情况,为公众了解和评价事务所提供有用的信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以事务所自愿为原则,组织开展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条 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发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进入前百家信息发布范围:
(一) 未持续达到规定设立条件的;
(二) 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 因上年度提供信息严重失实被取消排名资格的。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前百家排名:
(一) 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 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三) 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相关信息采集以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第七条 事务所应按时填报、更新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子系统和注册子系统)中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填列的信息。地方注协可以结合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报中注协。
第九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事务所当年参加前百家排名资格。
第十条 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包括以下指标:
(一)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同时披露其中的鉴证业务收入和非鉴证业务收入。
(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三)注册会计师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
(四)分支机构数量(境内、境外)。
(五)处罚和惩戒信息。处罚和惩戒信息为最近三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信息。
第十一条 事务所前百家信息按其本身业务收入排名,排名不是对执业质量的评价。
在前百家信息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中注协注册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事务所前百家信息发布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前百家信息发布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