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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全文

2017-07-07 来源:卫计委
点击下载全文: 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docx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教育部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持续做好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对照《工作规范》,强化部门合作和责任落实,做到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  
二、落实防控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学校要强化对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改善教学和生活环境,加强日常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等工作,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结核病疫情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主动监测各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做到发现一个及时处理一个;要及时做好疫源追踪、流调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防止疫情蔓延。 
三、开展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定期督导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督促相关机构有效落实防控政策和措施。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将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附件: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6月26日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17版)

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等。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学校结核病常规防控工作是预防学校结核病疫情发生的基础。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部门间沟通协调会,制定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 健康体检。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新生入学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结核病检查方案见附件1),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体检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学校,由学校告知学生(或家长)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见附件2),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三)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

    (四)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并由学校卫生(保健)室或校医院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4.疫情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将结果反馈给学校。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和密切接触者筛查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在患者的工作单位栏中要详细、准确地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按照肺结核的诊疗规范进行胸部X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作出明确诊断。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3.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

   (二)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见附件3)。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筛查工作,要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学生进行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就诊。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三)治疗管理。

1.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对休学在家的病例,居住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对在校治疗的病例,学校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学校应当及时登记,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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