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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7-06-29 来源:科技部网站

第九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

(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

(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监督;

(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应用示范。

    第十条 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

(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

(四)参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

(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

(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重大事项,接受监督;  

(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 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 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 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

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拟启动实施的重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十九条 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二十三条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行对外开放与合作。境外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受聘于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研人员,符合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一般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两个环节,并相应开展首轮评审和答辩评审。项目评审专家应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鼓励邀请外籍专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简要的预申报书。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后,采取网络评审、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等方式组织开展首轮评审,不要求项目申报团队答辩。

    第二十八条 专业机构通过首轮评审择优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填报正式申报书,形式审查后,以视频会议等方式组织开展答辩评审。

    第二十九条 预申报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3-4倍的,专业机构可不组织首轮评审,直接通知项目牵头单位填报正式申报书,经形式审查后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三十条 组织答辩评审时,专业机构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并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和答辩评审结果,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方案,报科技部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三十二条 科技部对项目立项程序的规范性、立项项目与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反馈专业机构。审核工作应以适当方式听取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拟立项项目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依据公示结果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项目(课题)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考核方式方法,以及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要求。对于保密项目,专业机构应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四条 专业机构完成立项工作后,应将立项情况报告专项参与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科技部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或地方对已设立的重点专项研发任务进行调整,研究提出快速反应项目,采取定向择优方式组织实施。涉及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应将形式审查和评审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反馈项目牵头单位,并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按规定受理项目相关申诉意见和建议,开展申诉调查及时向申诉者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等应根据项目(课题)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应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三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机构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按要求参加集中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沟通衔接安排,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项目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中,专业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通过全程跟进、集中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判断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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