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发挥区域优势,推动构建深度融合的区域科技创新互利合作共同体
依托地缘优势,充分发掘重点地区特色科技创新资源,支持若干区域重大国际科技创新互利合作共同体。支持相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区域科技合作桥头堡;与中亚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科技人员培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示范基地以及科技园区建设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与东盟、南亚国家在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合作研究和基地共建;与阿拉伯国家开展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合作。
9. 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走出去,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吸纳企业参与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实现政府对话、企业对接,提高合作层次。引导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鼓励我国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外国机构或跨国公司合资、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围绕“一带一路”建设,支持企业推广适用技术和成果,以科技创新合作带动产能合作。支持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一批合格的科技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技术引进、技术转移等提供专业服务,推动我国企业与国外科技企业对接,开展创新合作。鼓励国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搭建企业国际合作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技术、项目、人才、投融资、知识产权等一站式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支持国内创新创业人才、初创企业开展国际交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国内创新创业人才、初创企业提供国外技术、政策、资金等信息服务。引导留学归国人才回国创业、境外科技人才来华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