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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全文)

2017-06-20 来源:121健康网

点击下载全文    林造发〔2017〕49号 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pdf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工作,有效提高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降低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风险,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局组织研究制定了《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一、总则

本规范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业植物或者其繁殖材料, 包括植株、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等,绿化、水土保持 用的草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的种类。 本规范规定了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 的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引进境外林木种子、苗木 检疫风险程度的确定,不适用于科研、展览引种,以及政府、团体、 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等情形,也不适用于引进转基因类、 带土类林木种子和苗木风险程度的确定。

二、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

境外林木引种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见附 1),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对象,选择 3 名以上专家独立进行风险评估。 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承担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单 位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 可操作性负责。 2 实施风险评估的专家(以下简称“风险评估专家”)在开展风险 评估时,应当依次开展预评估、评估、结果评定、建议提出和评估 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二)预评估。

风险评估专家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信息,分析确定 评估对象是否符合风险评估条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停止风险 评估。 1.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评估的,可停止风险评估,但需向委托 风险评估的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反馈情况,由审批机构通知申请 人,补充相关材料;若申请人能够补充相关材料并达到评估要求, 在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后应当再按程序开展评估;若申请人不能够 提供足以支撑评估的材料,可停止风险评估或者向林木引种检疫审 批机构提出实施引种地风险查定等建议; 2.经风险评估专家评估,拟引进种类为国际重大有害植物,或 者可携带国际重大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专家可停止风险评估,直 接提出禁止引进的建议,并详细说明有关理由和依据; 3.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拟引进种类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林木引种 检疫范围的、国家禁止引进的种类,以及已开展过风险评估且经评 估专家审查有效等情形的; 4.其他需停止风险评估的情形。

(三)风险评估。

针对某一种(类)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采用定性方法分析 评估对象,识别风险源,提出风险评估指标;采取定量方法量化各 评估指标,并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境外林木引种检疫风险评估指 3 标体系,建立林木引种风险评估模型和综合评定方法,计算综合风 险评估值(R),经评定后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境外林木引种风险评 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 2。

(四)结果评定。

按照附 2 计算出拟引种林木的风险评估值(R)。根据 R 值将风 险评估结果划分为 4 个风险等级,即特别危险、高度危险、中度危 险、低度危险。 

(五)建议提出。

风险评估专家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得出的风险等级,提出境 外林木种子、苗木的引进建议和相关管理建议。
1.特别危险。 建议禁止引进。
2.高度危险。 建议原则上不允许引进。若拟引进种类为生产上确需引进的, 可向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引种地风险查定措施; ——少量引进(一般为 10 株或者相当于 10 株以内的数量); ——实施不分散种植的隔离种植措施; 4 ——林木种子、苗木引进种植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发生疫情的 除治和根除的措施; ——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管的措施; ——其他建议。
3.中度危险。 建议引进。可向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 措施建议。 ——实施全部隔离试种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的隔离试种期限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提出延 长隔离试种的建议;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 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议。
4.低度危险。 建议引进。可向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提出以下 2 种以上的管 理措施建议。 ——按照国家规定的隔离试种期限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提出延 长隔离试种的建议;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 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议。

(六)评估技术报告编写。

风险评估专家在完成上述评估工作后,需编写境外林木引种检 疫风险评估技术报告。 5 三、评估结果处理 境外林木引种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在收到风险评估专家提交的 风险评估技术报告后,应当对每个专家的技术报告进行综合分析研 判,形成承担单位的最终风险评估报告,报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林 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并附上风险评估专家的风险评估技术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摘要、基本情况介绍、预评估、风险评 估、结论和参考文献等部分。风险评估报告格式参见附 3。 四、附则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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