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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全文

2017-06-16 来源:国务院网站

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

(三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63.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64.测绘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65.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66.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三十二)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

67.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68.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资源。

十二、教育

(三十三)

教育

69.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70.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投资宗教教育机构;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三十四)

卫生

71.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三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72.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73.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74.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禁止投资电影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业务,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75.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三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76.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77.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78.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79.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但经中国政府批准,在确保合作中方的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并遵守中国政府批复的其他条件下,中外出版单位可进行新闻出版中外合作项目。

80.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81.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

82.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83.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设立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仅可从事联络、沟通、咨询、接待服务。

(三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84.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但经批准,允许中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

85.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三十八)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86.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87.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88.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89.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90.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三十九)

文化娱乐

91.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92.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十五、所有行业

(四十)

所有行业

93.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9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95.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比上一版减少的措施

 

大类

领域

比上一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采矿业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2.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制造业

航空制造

3.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

4. 6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船舶制造

5.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汽车制造

7.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通信设备制造

1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11.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医药制造

12.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交通运输业

道路运输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水上运输

14.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信息技术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5.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金融业

银行服务

16.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7.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18.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

保险业务

19.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会计审计

20.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统计调查

21.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22.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其他商务服务

2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教育

教育

24.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25.禁止从事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文化娱乐

26.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由“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份提供服务的除外”)。

2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与上一版相比,共减少了10个条目、27项措施。其中,减少的条目包括轨道交通设备制造、医药制造、道路运输、保险业务、会计审计、其他商务服务等6条,同时整合减少了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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