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 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 氧气瓶
显微镜 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 1.2条
被套 2块
床单 2个
枕芯 1.2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 业务科室: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 房屋:
(一) 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 B超
心电图 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 新生儿抢救台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200MA X光机
同视机 新生儿保温箱
儿童口腔保健椅 高压灭菌设备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洗衣机
电冰箱 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 离心机
水浴箱 电视机
录、放像机 救护车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 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
(二) 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综合手术台 电动吸引器
腹部手术器械 高压灭菌设备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 新生儿保温箱
B超(线、扇) 200MA以上 X光机
心电图机 宫腔镜
新生儿抢救台 麻醉机
妇科治疗仪 乳腺透照仪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同视机 儿童口腔保健椅
裂隙灯 节育手术器械
超净工作台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 尿液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酶标仪
双目显微镜 恒温培养箱
万能显微镜 r计数仪
离心机 分析天平
洗衣机 文字处理机(打字机)
电视机 幻灯机
录、放像机 投影仪
救护车 电子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急诊抢救箱 氧气瓶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抢救床
观察床 诊查床
妇科检查床 产床
接产包 切开缝合包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箱
电冰箱 干燥箱
X光机 观片灯
开口器 舌钳
阴道检查器械 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 导尿包
身高体重计
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器械盘 器械柜
无菌柜 污物桶
担架车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3 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线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急诊抢救箱 抢救床
氧气瓶 导尿包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万能手术床 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干燥箱 分光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观片灯
B超 身高体重计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产床 接产包
阴道检查器械 上取环器械
人流吸引器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无菌柜 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 担架车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部分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 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 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注射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3名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二年以上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西医结合医师或中医师;
(二)至少有5名护士;
(三) 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电冰箱
心电图机 显微镜
B超 尿常规分析仪
X光机 血球计数器
人工呼吸机 紫外线消毒灯
洗胃机 药柜
气管插管 调剂台
吸引器 静脉切开包
高压灭菌设备
规定的各种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民族医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设有三个以上民族医门诊科室。设有民族药药房并具有民族药基本保管与炮制能力。
二、人员:
至少有3名民族医医师、1名民族药药士和1名检验士、1名护士。民族医药人员占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二)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气管插管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生化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光机
药柜、转台、蜜密架、调剂台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