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口腔病防治所
一、牙椅:
至少设牙科治疗椅60台。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正畸科、口腔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应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是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口腔科医师;
(三) 医师与护士之比不低于1:1.3;
(四) 修复医师与技工人员之比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辅助呼吸器囊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抢救床 抢救柜(车)
显微镜 X光机
X光牙片机 断层摄片机
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光敏固化灯 银汞搅拌机
光固化烤塑机 铸造与烤瓷设备
超声洁治器 超短波治疗器
敷料柜 器械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电冰箱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与二级口腔病防治所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所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职业病科(不同行业可分别设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职业健康监护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三) 至少有5名护士;
(四) 至少有3名化验人员(常规、生化、毒化各一名)和相应的药剂人员;
(五) 至少有2名从事尘肺诊断治疗的放射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最少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X光机
显微镜 药品柜
电冰箱 恒温培养箱
密闭灭菌柜 紫外线灯
离心机 洗衣机
洗胃机 呼气球囊
B超 蒸馏器
紫外线消毒器 给氧装置
分析天平 检眼镜
高压灭菌设备 干燥箱
导尿包 血球计数器
血压计 电泳仪
水浴箱 自动稀释器
生化分析仪 粉尘采样器
微量注射器 稳压电源
分光光度计 PH计
H2S测定仪 SO2测定仪
噪声测定仪 振动测定仪
辐射热计 通风式干湿球温度计
静脉切开包 气管切开包
胸穿包 骨穿包
救护车 洗衣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职业病防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在3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中毒科、尘肺科、物理因素科;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职业健康监护科、物理诊断科(心电图、脑电图、B超等)、消毒供应科、病案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 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主任医师;
(四)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与职业病防治所的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电动吸引器 麻醉机
心电监护仪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200毫安以上) 呼吸机
眼科裂隙灯 肺功能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脑电图仪
全自动血球计数仪 血气分析仪
气相色谱仪 原子吸收仪
低温冰箱 酸度计
高压液相色谱仪 计算机
支气管镜 病理切片机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
(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
急救箱(包) 简易产包(含消毒手套)
听诊器 表式血压计
体温计 氧气袋(瓶)
给氧鼻导管(塞) 简易呼吸机
口对面罩吹气管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开口器
拉舌钳 环甲膜穿刺针
张力性气胸穿刺针 静脉输液器
心内注射针 20ml注射器
5ml注射器 止血带
砂轮片 胶布
酒精盒 脱脂棉
敷料(大、中、小) 绷带
三角巾 敷料剪
镊子 药勺
针炙针 夹板
敷料箱 手电筒
软担架 移动式担架床
(四)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
盐酸肾上腺素 异丙肾上腺素
可拉明 洛贝林
多巴胺 阿拉明
利血平 速尿
西地兰 安定注射液
非那根 杜冷丁
镇痛新 复方氨基比林
氨茶碱 灭吐灵
阿托品 止血敏
安络血 地塞米松
解磷定 利多卡因
10%葡萄糖酸钙 10%葡萄糖注射液
安定片 潘生丁片
心痛定片 扑尔敏片
异搏定片 麝香保心丸
复方降压片 阿托品片
去痛片 心得安片
外用药 75%酒精(棉球)
2.5%碘酊(棉球) 红汞(棉球)
三、 通讯:
应开通急救专线电话。
四、 人员:
(一) 至少有5名司机;
(二) 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
五、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急救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 急救车辆:
(一) 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
(二) 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和后门要有医疗急救的标记;
(三) 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
(四) 每急救车单元设备:与急救站机相同;
(五) 每急救车单元药品:与急救站相同。
三、 通讯:
(一) 应开通急救“120”专线电话;
(二) 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
(三) 与该市担任急救医疗任务的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电话。
四、人员:
(一) 至少配备司机21名;
(二) 至少配备急救医护人员30名。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600平方米。
六、 急救网络:
至少设有3个分站,并与分站及医院形成急救网络。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九部分 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组、临床免疫组、临床微生物组、临床血液、体液组。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10名具有检验师(实习研究员、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4名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投影仪 恒温箱
电冰箱 离心机
振荡器 1/万分析天平
pH测定仪 稀释器(或加样器)
普通显微镜 干燥器
高压灭菌锅 试剂用水制备系统
分光光度计 血液分析仪
尿分析仪 自动生化分析仪
酶标分析仪 细菌培养箱
火焰光度计或离子选择电极、电解质分析仪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省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24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专业科室主任应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 设备:
与地市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低温冰箱 1/10万分析天平
高速离心机 二氧化碳培养箱
超净台 紫外分光光度计
教学显微镜 复印机
幻灯机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部临床检验中心
一、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临床化学室、临床免疫室、临床微生物室、临床血液、体液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5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5名具有副主任检验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各业务科室主任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主管检验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与省临床检验中心基本设备相同,并增加以下设备: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低温高速离心机
低温冰箱-80℃ 冷冻干燥机
高压液相色谱仪
(二) 有与开展的检验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检验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七、易燃、易爆及剧毒试剂严格管理、安全存放、安全使用,现场验收合格。
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的,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为长期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根据医嘱进行处置、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 人员:
(一) 至少有3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二) 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士;
(三) 至少有2名护理员。
二、 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治疗、处置、消毒供应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 设备:
(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的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三) 有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 床位:
床位总数在20张以上。
二、 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备0.6名护理人员;
(二) 每10床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的护士;
(三) 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 设备:
(一) 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 有必要的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 有物品、环境的消毒和灭菌设备;
(四) 有洗澡设施;
(五) 有30年治疗护理记录及文件保存条件;
(六) 有与开展的服务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 药品
应配备80种以上基本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