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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征求意见稿)

2017-06-08 来源:121健康网
 点击下载全文:   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征求意见稿).doc

为满足行业发展监管需要,近日,民航局运输司印发了《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WM-TR-2017-01),填补了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体系的空白,为经济管理类监察员提供了工作依据和操作指南。

该手册包括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通航特殊飞行活动任务两项涉企许可的审批及监管工作,明确了民航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梳理了许可准入及监管的流程,规范了监察员的监管行为,同时也适应了不同地区简政放权、职责下沉的差异化需要。

该手册将自10月1日起施行。届时,为适应通航企业的作业特点,将同步上线手机应用APP功能,监察员可实时下载、填报、上传各类检查单,在线完成评价,实现无纸化监管,为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管理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化手段。

《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


       5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发布《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手册”)。

  手册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的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手册规范了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明确民航各级管理机构在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为监察员从事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监察依据和操作指南。

  手册分为总则、职责分工、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特殊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任务审批和市场监管5个部分。各管理局、监管局可随时反馈手册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

  《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手册(征求意见稿)》(全文)

  1总则

  1.1编写目的

  1.1.1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确保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1.1.2明确民航各级管理机构在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方面的工作职责。

  1.1.3为监察员从事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监察依据和操作指南。

  1.2适用范围

  1.2.1本手册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的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

  1.3编写依据

  1.3.1《中国民用航空法》;

  1.3.2《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6]2号);

  1.3.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290部);

  1.3.4《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参作【2013】737号)。

  1.4手册使用说明

  1.4.1本手册并不能完全覆盖监察员在通用航空市场监管中的全部职责,仅在适用范围内具有规范效力。

  1.4.2本手册由民航局运输司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各管理局、监管局可随时反馈手册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修订建议。

  1.4.3本手册生效后,将配套开发应用系统,各章节功能模块可能存在与手册内容相异,系统上线前,以监管手册为准,系统上线后,以监管系统版本为准。

  1.4.4手册每年集中修订一次,主要采取修订页方式修订部分条款,必要时进行整套修订。

  2职责分工

  2.1民航局职责

  2.1.1负责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

  2.1.2指导监督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

  2.1.3承办以下4类特殊通航飞行活动任务审批:

  (1)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

  (2)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以及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

  (3)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4)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通用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

  2.2管理局职责

  2.2.1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

  2.2.2负责本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

  2.2.3承办以下3类任务的审批工作:

  (1)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

  (2)航空器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

  (3)凡在我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的;从事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的。

  2.3监管局职责

  2.3.1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规范通用航空市场秩序;

  2.3.2根据授权,对辖区内的通用航企业经营许可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

  3.1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设立

  3.1.1申请材料

  (1)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1);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4)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培训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问题的声明(附件1-2);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7)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8)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9)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10)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11)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经局方认可的技术说明文件;

  (12)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如适用);

  (13)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14)企业经营管理手册(附件1-3);

  (15)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1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适用);

  (17)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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