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小号保险单证由各保险公司根据版面自行制定行距、列距外,大中号保险单证主体区行距、列距
可按本标准5.4条规定执行。
5.2 公司标识区
保险单证顶部应采用保险公司统一视觉识别标志( VI标识),标识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保险公司
司徽标识、保险公司的英文或汉语拼音缩写、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公司统一服务电话,各保险公司可
根据需要增加二维码、品牌标识等内容。公司标识及单证首部两个区域间应有明显区隔,分割方式可由
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 建议在保险公司名称下方采用高度为0.35 mm的黑色或彩色线条。
5.3 单证首部区
5.3.1 总则
保险单证首部通常包括以下三项内容:单证名称、单证流水号、保险单号。
5.3.2 单证名称
单证名称一般以“险种名称+保险单”命名,或按照产品特性以合适的商品名称命名。 单证名称后
方应注明正、副本, 正本由投保人持有, 副本由保险公司持有。
大号保险单证名称字体为中宋简或黑简,字号小三号为宜,但一般字号不应小于小四号。
中号保险单证名称字体为中宋简或黑简,字号四号为宜,但一般字号不应小于小四号。
小号保险单证名称字体为中宋简或黑简,字号六号为宜。
5.3.3 单证流水号
单证流水号,其字体为宋二简,字号以六至五号为宜。 保险单证应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单证编码应
唯一, 编码长度、编码规则由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流水号可同时印制对应的可变条型码。小号保险单
证字号不得小于六号。
5.3.4 保险单号
此栏为预留保险单号打印区域,保单号具体长度、字号、编码规则可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但字
号不得小于六号。
5.4 单证主体区
5.4.1 总则
保险单主体部分通常应包括:保险合同要素区域、提示文区域、签署区域、制单责任区域,一般行
距为 5.35mm±0.1mm,列距为 3.5mm±0.1mm。
5.4.2 保险合同要素及提示文区域
此区域字体为宋二简,中文字号五号,英文字号六号,小号保险单证字号最小为六号。
此区域主要描述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客户及保险标的信息,一般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身份信息、保险标的、地址、受益人信息
等;
保险责任信息,一般包含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特别约定等;
提示文信息: 一般而言,应对重要规则、重点注意事项或必要的服务性内容进行告知或提示,还可
包含客户填写/确认项等内容;JR/T 0051-2017
争议处理信息:一般包含争议解决办法信息等。
当本区域内容较多无法容纳时,可续页方式补充描述,续页的本区域首行应冠以本页续接某某号保
单,本页单独出具无效等类似的提示文字。
5.4.3 签署区域
此区域字体为宋二简,中文字号小五号,英文字号六号字体。小号保险单证字号最小为八号。
此区域为签发保单的保险公司全称、地址、联系电话、签发日期及保单印章预留处等栏目。
5.4.4 制单责任区域
此区域字体为宋二简, 字号为六号,是保险公司核保、签单责任人姓名签署区。
5.5 联次显示
多联复写式单证的联次显示字体为长宋简, 字号小五号。书写方式为:第 X 联 XXXX 联。
5.6 背附条款
单证背面可附相应保险条款。除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险种外,如因版式条件限制无法容纳条款
全文时,可条款简介形式表述,条款简介应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条款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义务、理赔处理事项等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内容,并明确告知除保单约定和条款简
介列明内容外,以某某条款为准的提示性文字。背附条款或条款简介中对于原文标黑的部分仍须标黑。
5.7 保险卡(证)
保险卡应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保险公司司徽标识( LOGO) 、保险公司中英文名称;保险商品名
或对应的保险条款名;保险责任期间、出险报案方法、其它需明示告知的内容;
激活注册式保险卡除将上述保险责任期间改为注册有效期间外,还应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保险
卡印刷流水号、 保险费金额、激活注册方法、密码条、投保人查阅保险卡对应保险条款的方法等相关信
息。
5.8 电子保单
电子保单的图文区域及要素参照纸质单证,电子保单采用电子印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
签名法》 的有关要求。
6 单证防伪
6.1 印刷单证的防伪
6.1.1 防伪底纹
保险单证正本联原则上应印制防伪底纹,其他副本联也可印制防伪底纹。底纹包括浮雕、团花、粗
细线、彩虹印刷等表现方式,采用专业版纹设计软件制作。保险单证的底纹图案及文字由各保险公司自
行选择制定。保险单各联次底纹颜色可设定为正本联淡褐色,副本联淡天蓝色、淡紫色、淡红色、淡绿
色(详见表 7),各保险公司也可自行确定底纹颜色。 底纹油墨应符合 CB/T 22467.2-2008 有关技术指标,
详见表 7。
表7 底纹油墨技术指标JR/T 005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