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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全文)

2017-06-05 来源:121健康网

(八)扩大全球链接辐射

——加大国家高新区、自创区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国家高新区、自创区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将率先形成的先行先试政策与体制机制向周边区域推广共享,深化与当地区域经济、科技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创新资源集聚优势,大力发展平台经济、分享经济,探索通过开放实验室、技术服务等方式,扩大辐射共享范围。通过一区多园、异地孵化、飞地经济、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或合作联盟、布局跨区域产业链等方式,提升区域创新发展整体水平。

——持续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鼓励国家高新区与全球创新高地建立战略合作,加速世界级的创业团队、资本、技术的双向流动,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鼓励搭建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平台,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原创技术对接和转化。推进世界知名大学、顶尖科研机构、国际知名风投、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国家高新区布局。争取与国际知名研发组织合作设立跨境协同创新共同体。引导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国际化发展,链接全球创业资源。

——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竞争。鼓励国家高新区有实力的研发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大科学计划和有关援外计划。鼓励内外资企业在资本、品牌经营、市场拓展、技术研发、项目开发、研发平台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围绕国家高新区特色产业,积极建设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全球布局,参与国际标准创制活动。

——支持企业高水平“走出去”。鼓励国家高新区各类主体“走出去”,开展跨国并购、新兴市场拓展、海外投资布局等活动。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产业组织,整合行业内相关资源 “抱团出海”、“集群出海”。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发展全球服务贸易,培育一批大型跨国服务业企业。

——深度融入“一带一路”。鼓励国家自创区或有实力的国家高新区,结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战略需求,探索共建跨境经济合作园、海外科技园、边境产业园等海外园区,加强园区模式国际辐射,推进中国“软实力”输出。充分利用国家对外援助、对外工程承包等合作机遇,推动国家高新区信息服务、能源、基础设施、农业设施等领域企业与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合作。支持建立“一带一路”跨境产业链。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制度、服务和文化环境。争取国家部委支持,谋划出台有利于国内外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贸易、保税服务、外汇相关政策。引进与培育一批国际商事商务服务机构,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政务服务体系,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支持国家高新区完善国际化城市配套服务设施,建立国际化园区与社区,营造开放多元、包容创新的国际文化氛围。

(九)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落实推广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落实好国家向全国推广的中关村系列创新政策。加强政策宣传,让国家高新区内有关部门、企业、研发机构知晓、用好、发挥好先行先试政策的激励作用。建立创新政策调查和评价制度,做好先行先试政策的评估评价工作,广泛听取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调整完善。加大已出台政策落实的力度。

——鼓励探索政策创新突破。鼓励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在科技成果所有权、转化税制等方面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创新。健全科技成果科学评估和市场定价机制。探索深化股权激励改革,积极开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控股企业的下属单位的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技术交易等平台的市场化管理运营机制改革。建立从实验研究、中试到生产的全过程科技创新融资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有利于吸引国际高端人才的绿卡制度,探索出入境便利化政策,推进短期来华免签、技术投资获永久居留权、创业投资获永久居留权等政策试点。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优化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建设股权众筹平台,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

——优化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支持制定高新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依法行使开发建设、经济管理、社会管理与服务等权限。探索制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职能“负面清单”, 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重点改革,探索灵活实用、市场化激励的人事机制,提升园区管理服务效率。培育和发展经济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加速由公共服务提供者向服务组织者转变。建立健全智库参与的决策咨询制度。

——支持国家自创区创新管理体制。重视国家高新区在国家自创区中的核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放大辐射示范效应。鼓励城市群国家自创区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探索更有利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管理模式。围绕不同城市的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优化产业布局,打通区域壁垒,建立跨区域、跨领域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区域间互联互通创新要素、联合组织技术攻关,形成创新合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管理

——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管理。坚持科技部宏观引导、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国家高新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探索形成国家和地方共同支持国家高新区创新发展的联合治理新模式。各级地方政府要把国家高新区、自创区的建设发展摆在地方创新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打造成引领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大平台,统筹区域政策、土地、财政及创新资源,集中向国家高新区、自创区倾斜,率先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推动省市政府简政放权,优化国家高新区“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体系。赋予国家高新区尤其是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充分的财政、土地、政策保障和应有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探索开放式管理系统。以“众筹”、“众包”思维来解决实施“众创”过程中的各类复杂性难题,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制定国家高新区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建立学习型组织,支持国家高新区加强与同类园区、先进园区的交流学习。

(二)深化园区分类指导

——全面推进三类园区建设。鼓励“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促进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打造若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枢纽和原创新兴产业高地。引导“创新型科技园区”依托科技优势,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率先营造创新创业生态,促进科技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形成区域创新中心。推动“创新型特色园区”开展产业创新和应用创新,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特色产业集群,增强区域竞争力。

——加强对新升级国家高新区的指导和督查。支持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加强培训,着力转变一般工业园区的发展思路,以新经济理念推进国家高新区发展。鼓励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园区发展规划,加快集聚创新资源要素,健全创新创业载体,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积极与全国一流园区、创新型科技园区、创新型特色园区以及全球先进园区进行资源对接。强化新升级国家高新区与省内先进园区的结对发展,开展“精准帮扶”。推动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因地制宜探索差异化的创新驱动发展路径。支持有实力的新升级国家高新区创建创新型科技园区、创新型特色园区。

(三)健全统计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地方政府优化对国家高新区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建立创新驱动导向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更加注重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对国家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科技中小企业培育、新兴产业培育、绿色集约发展等方面考核和评价。加强对国家高新区的监督管理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考核和评估结果,结合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对发展好、用地集约的国家高新区给予激励政策。建立国家自创区发展数据统计、监测评价制度,结合各国家自创区的区域特点和发展需求,加强国家自创区数据统计、动态监测。将重要指标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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