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
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
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
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
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
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
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
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三)将有关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等政府指
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社会公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7.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
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
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加大监管力度,对企业和个人的违法失信行为予以
公开,违法失信行为严重且影响电力安全的,要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
《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六、信用体系建设
(三)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不履约、欠费、滥用
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电网歧视、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要进行市场内部
曝光,对有不守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要予以警告。建立并完善黑名单制度,严重失信行为
直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严重失信且拒不整改、影响电力安全的,必要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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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可实施限制交易行为或强制性退出,并纳入国家联合惩戒体系。
《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五、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一)信息披露。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
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指定网站和“信
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
司年报。
(二)信用评价。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
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
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
市场。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
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
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
网站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九)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
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
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
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
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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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
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
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
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
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
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
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
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
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
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
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
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
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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