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05-31 来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
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
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二)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
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
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
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
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
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
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
人民银行、银监会
4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布。
《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
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
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
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
过其净资产总额的 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
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
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
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5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
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
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
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
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
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
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
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
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
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
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
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
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
6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
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
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
险等服务。
(三)列入税务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
税收风险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
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
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
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
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
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
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
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
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
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
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
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
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税务总局
7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
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
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
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的若干意见》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
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
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
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
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
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
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
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
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
8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
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
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四)在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时,将其列
入“从严审核”类;将失信情况作为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的若干意见》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
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
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
信用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
二、从严审核类
对于以下两类发债申请,要从严审核,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二)企业信用等级较低,负债率高,债券余额较大或运作不规范、资产不实、偿债
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2、企业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为其提供承销服务的券商有不尽职或不诚信记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证
监会
(五)在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
金的安排过程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批
的重要参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
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国资委等有
9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
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
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
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
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
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
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
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
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
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关部门
(六)在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其
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
证监会
10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法行为: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证券: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
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
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
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变更持有 5%以上
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
备案时,依法将失信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
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
下列条件:
证监会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