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财会〔2017〕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
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
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
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
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8 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 该处置
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
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2
职工薪酬》;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
(五) 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 适用金融
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六) 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
利, 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
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
准则。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
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
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
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
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第五条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 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下同) 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3
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六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
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
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
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有关规定
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
经获得批准。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
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第七条 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
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
为 3 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
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第八条 因企业无法控制的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非关联方之
间的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
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企业应当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买方或其他方意外设定导致出售延期的条件,企业针
对这些条件已经及时采取行动,且预计能够自设定导致出售延期4
的条件起一年内顺利化解延期因素;
(二)因发生罕见情况,导致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
组未能在一年内完成出售,企业在最初一年内已经针对这些新情
况采取必要措施且重新满足了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
第九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
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不应当继续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后,处置组中剩
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仍然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
的,企业应当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应当
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
售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