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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5-11 来源:教育部网站
 点击下载全文:   教发〔2017〕9号 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2017年分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报送表式.xls
   2017年各地、各部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xls
   2017年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xls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发〔2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总表的通知》(发改综合〔2017〕545号)要求,现将2017年各地、各部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各专项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2017年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目标,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完善高等教育人才供给体系,切实做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为推动高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夯实基础,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本强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发挥关键支撑作用。

二、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平。2017年,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共安排28.7万人,其中本科16.7万人、高职(专科)12.0万人,有关省份安排国家协作计划任务要以公办高校为主。2017年继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招生规模安排6.3万人、地方专项计划招生规模原则上比2016年增加10%以上、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规模不少于有关高校年度本科招生规模的2%。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2号)各项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足额落实上述招生计划。从2017年起,各地、各部门所属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与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国家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分列下达。

三、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做好普通本专科和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工作。“十三五”期间,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重点建设高校要统筹做好普通本专科和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原则上不得减少本科招生计划。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行使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审批和管理权,充分考虑办学条件和考生入学机会,合理确定本地、本部门2017年高职(专科)招生总量和所属高校分校招生计划,保证高职(专科)教育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和报教育部备案的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四、严格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学秩序管理。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调减成人高校和分校办学点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校数和规模,各类成人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不得挂靠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擅自设立各类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严禁中等学校举办高等教育、专科层次院校举办本科层次教育。对招生办学行为不规范和办学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学校,主管部门要坚决调减招生规模,情况严重的要暂停招生。

五、未经教育部和军队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各部门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或在军事院校设立办学点。对军事院校违反规定擅自招收的无军籍学生,教育部将不予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六、加强对普通高校举办预科班的管理,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预科班。严格预科生招生计划管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审批,并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2017年转入高等教育阶段的预科生,要占用有关高校今年的招生计划。

七、请各地、各部门于2017年5月25日前,将分学校本专科招生计划通过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系统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网址:www.msheas.com)。有关部门(单位)、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将上报的分学校招生计划同时抄送学校所在省(区、市)教育厅(教委)。


   2017年各地、各部门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一、各地所属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单位:人
单      位 总规模  
本科 高职
(专科)
合    计 6536340 3282190 3254150 
北京市 72120 42120 30000 
天津市 92100 50600 41500 
河北省 352000 161000 191000 
山西省 203170 107370 95800 
内蒙古自治区 116850 56450 60400 
辽宁省 216050 130350 85700 
    其中:大连市 8800 4000 4800 
吉林省 141300 95700 45600 
黑龙江省 178600 100700 77900 
上海市 113980 57880 56100 
江苏省 372800 194800 178000 
浙江省 240900 125500 115400 
    其中:宁波市 23800 6700 17100 
安徽省 301080 144580 156500 
福建省 181500 83500 98000 
    其中:厦门市 18600 5100 13500 
江西省 272140 124140 148000 
山东省 480650 216350 264300 
    其中:青岛市 27500 5000 22500 
河南省 455580 226780 228800 
湖北省 334200 143700 190500 
湖南省 317170 152770 164400 
广东省 481430 252080 229350 
    其中:深圳市 17800 7300 1050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9620 98820 110800 
海南省 45400 24900 20500 
重庆市 162450 92450 70000 
四川省 353810 175210 178600 
贵州省 133910 69510 64400 
云南省 163230 90730 72500 
西藏自治区 10770 6270 4500 
陕西省 282700 135300 147400 
甘肃省 114830 59630 55200 
青海省 18990 9990 9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 30370 15870 145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6640 37140 4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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