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报告的发布由科技部牵头组织。其中,创新能力监测报告每年年底前由政府部门负责发布,创新能力评价报告由研究单位发布。
第十六条 加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互联网等媒体平台做好成果宣传,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七条 加强理论研究,不断优化创新调查统计方案,丰富监测和评价理论与方法,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标准与规范。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研究。
第十八条 工作协调机制组成单位要为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