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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疟疾工作的通知(全文)

2017-04-24 来源:卫计委
点击下载全文: 国卫办疾控函〔2017〕39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疟疾工作的通知.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疟疾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17〕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确保2020年全国实现消除疟疾目标,根据《全国消除疟疾工作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全面扎实做好消除疟疾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夯实消除疟疾工作基础 
  自2010年我国启动消除疟疾工作以来,成效显著。2016年全国共报告疟疾病例3373例,其中,中国籍病例3189例,外籍病例184例。中国籍病例中,本地感染病例3例、境外输入病例3184例、输血感染病例1例、感染来源不明病例1例,其中死亡15例;本地感染病例数量较2010年的4262例大幅度减少,近5年来境外输入病例数量居高不下,所占比重有不断增加的趋势,并且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均有输入病例报告;消除疟疾的重点地区已从24个传统疟疾流行省份扩大为全国31个省份,重点人群已从本地人群转变为以境外旅游务工返乡为主的人群。“十三五”时期是我国消除疟疾关键时期,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快控制和消除疟疾进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防控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各相邻流行省份要健全完善消除疟疾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技术合作。 
二、加强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严格把好消除疟疾技术关 
  各地要按照消除疟疾“1-3-7”工作要求,做好每1例病例报告、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到“线索追踪、清点拔源”。严把技术关,甄别本地感染病例和输入性病例要做到数据充分、事实明确、依据可靠。在2017年底前,各地要按照《消除疟疾考核评估方案(2014年版)》(国卫办疾控发〔2014〕10号)要求,完成已达到考评条件的区县和地市的考核评估工作。对通过考评的区县或地市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报告的病例,我委将适时组织国家消除疟疾技术专家进行甄别审核,确保被判定为本地感染或者境外输入的每例病例的定性依据真实可靠,每例输入性病例源头清晰可溯。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医疗救治,不断强化消除疟疾薄弱环节 
  各地要针对患者在就诊、诊治等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群众宣传教育,提高就诊意识,强化医疗机构人员培训,增强识别疟疾和规范救治能力。各级采供血机构对有境外疟疾流行区居留史的献血人员和来自境外疟疾流行区的外籍献血人员要开展疟疾感染征询,减少经血液传播疟疾风险。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使用抗疟药物,对因出境需要采取预防性服药措施的人员进行指导,做到用药合理、使用规范,避免出现耐药风险。我委组织国家重症疟疾救治专家定期对各地重症疟疾治疗定点医院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提供规范诊疗指导和技术支持,减少疟疾死亡病例的发生。 
 四、完善经费投入、诊疗报销政策,持续落实消除疟疾各项措施 
  各地要将消除疟疾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各级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继续落实好疑似感染者和患者“免费”疟疾诊断(包括血液检查、快速检测)、“免费”使用抗疟药物的政策,切实保障消除疟疾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要多渠道保障疟疾疑似感染者和患者的诊断治疗工作,做好与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衔接。各地要持续落实消除疟疾各项措施,避免因诊断和治疗资金不到位出现的疫情反弹。 
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消除疟疾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我委汇报,我委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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