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机构和决策形式是部(厅、室)务会或者委员会,一般由正职、副职、派驻纪检组组长或者纪工委书记及其他成员组成。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常务副职,协助其处理日常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一般不设秘书长。确有必要时,经党中央批准,党中央职能部门可以设秘书长。
第八条 党的工作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配备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职责明确、权责一致,其职责一般依据党章党规确定,具体职责由有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予以明确。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第十一条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二)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按照规定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抓好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群团工作的领导;
(五)承办党委和上级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责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党委职能部门是负责党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行使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始终保持对党的事业、对党中央的绝对忠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在守纪律、讲规矩方面作出表率。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勇于探索实践,善于总结工作规律,不断提高干部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履职尽责本领。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党的工作机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本机关重大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