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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料目录

2017-04-05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二、 修订的主要思路

新《 大气法》 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是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
燃区的责任主体。 我国幅员辽阔, 各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现状和改善
目标、 地理位置、 基础建设、 经济承受能力差别很大, 每个城市的

诉求也不尽相同。 《 高污染燃料目录》 ( 以下简称《 目录》 ) 要有
足够的宽度, 要能够适用于所有城市的禁燃区; 也要有一定的深度,
要求不能过低, 否则将不会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起到有效作用。
《 目录》 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划分为三
类, 其中, I 类管控燃料严格程度一般, II 类管控燃料较为严格,
而 III 类管控燃料最为严格。 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在划
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时自主选择其中一类。 分类管理的思路, 满足
不同城市的实际需求, 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 修订的主要内容

( 一) 扩大了适用城市的范围。
《 2001 年高污染燃料规定》 适用于国务院划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城市的人民政府所划定的禁燃区。
依据新《 大气法》 , 《 目录》 扩大了适用城市范围, 适用于所
有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二) 调整了高污染燃料的涵盖类型。
1.涵盖类型。
《 2001 年高污染燃料规定》 中列出高污染燃料包括固体( 煤炭、
可燃废物、 生物质燃料) 、 液体( 燃料油) 和气体( 人工煤气) 三
种形态。
本《 目录》 规定的是工业生产和供暖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油
类等常规化石能源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不包括工业废弃物、 垃
圾、 农林剩余物、 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等。
2.未涵盖的类型。

(1) 工业废弃物和垃圾。
新《大气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
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 油毡、 橡胶、 塑料、 皮革、 垃
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工业废弃物和垃
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农林剩余物。
新《大气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划定区域,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秸秆等农林剩余物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 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
各地城市餐饮业中使用木炭或其他少量辅助性燃料的情况差别
很大, 但其消费量非常有限, 可以通过加强和规范餐饮行业管理,
降低其对环境的影响。
( 三) 调整了高污染燃料的分类。
1.所有煤炭及其制品。
《 2001 年高污染燃料规定》中列出的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
煤矸石、 粉煤、 煤泥以及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的硫含量超过
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 5000cal/kg) 。
综合考虑我国实施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煤炭分布及品质, 为
更切实有效的控制燃煤污染, 《 目录》 将所有煤炭及其制品分为三
类: 用于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以及民用燃煤设备, 且
含硫量大于 0.5%, 灰分含量大于 10%(其中, 煤粉、 水煤浆、 型煤、

焦炭、 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 1 中规定的限值) 的煤炭及其制品为
Ⅰ类管控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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