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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7-03-27 来源:环境保护部

(二)完善环保社会组织扶持政策

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积极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在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完善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应当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环保社会组织承担的环境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同时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遴选机制、监管机制、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强化资金保障,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三)加强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定期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引导环保社会组织联合建立服务标准、行为准则、信息公开和行业自律规则,增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规范、指导环保社会组织建立开展环保活动的社会影响评估机制。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查处等手段,依法监督环保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章程履行等情况,严厉查处环保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监督。

(四)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督促环保社会组织完善现代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环保社会组织成为权责明确、运转高效、依法自治的法人主体。帮助环保社会组织加大专业人员培养,开展多方面、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其专业服务水平。引导环保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拓展环保社会组织的参与渠道,提高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务的能力。引导具有对外交往能力的环保社会组织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民间交往讲好中国环保故事。

 四、抓好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环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情况,协调重大事项,部署下阶段任务。环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与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沟通机制,推进环保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有关环保社会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环保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活动的环保社会组织进行联络沟通和引导支持。

(二)规范服务管理,提升工作水平。各级环保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确保服务到位,监管有效。要充分利用在环保领域的资源和专业优势,开展对环保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政策咨询、智力引进、服务购买等工作。在制定政策时,应通过各种形式听取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与建议,自觉接受环保社会组织的咨询和监督。为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保事务提供便利。建立环保社会组织专家人才库和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为开展环保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广先进典型。加强环保社会组织研究和建设,提高公众对环保社会组织的认识。加大与重点环保社会组织的联系,建立定期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及时总结宣传推广优秀环保社会组织典型案例,完善环保社会组织人才保障和激励机制,营造推进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氛围。               

                       环境保护部 民政部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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