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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

2017-03-24 来源:民政部网站

四、2017年主要任务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开始,暂定四年。根据工作需要,以问题为导向,每年确定专项行动主要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逐一解决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实现养老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个明显改善的指示要求,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五查五改、对标达标”为主要内容,对照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具体见附件),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推进养老院服务质量大转变。2017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从2017年3月开始,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5月底前完成)。

1.各地民政、老龄牵头,联合公安、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成立领导机构,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4月20日前,民政部及各省级民政部门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培训,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要求。培训对象为各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干部、养老院院长、养老院护理员,贯彻落实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规范及相关要求。

3.5月31日前,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开展养老院信息第一轮摸底工作,并针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委托权威第三方机构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评估。

4.5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所有养老院、包括未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院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认真自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立即整治;不能立即整治的,要确定整治方案及期限。养老院应向负责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及整治方案。

(二)核查整治阶段(6月至10月底)。

1.对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对辖区内所有养老院自查情况进行逐一核查。核查结果应予公布,质量优秀的养老院要给予表彰,并在相关激励扶持措施中给予适当倾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养老院要督促指导整治;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养老院,要依法处置。

2.根据核查结果形成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普遍性问题,要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院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

3.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各地大检查、大整治进行督促指导,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进行集中曝光,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巩固深化阶段(10月至2017年底)。

1.10月,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2.11月上旬,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对全国养老院进行第二轮基本情况摸底,并与第一轮摸底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照整治方案,盘点整治进度及成果。

3.11月底,各地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4.12月上旬,总结分析工作成效,确定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五、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全国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统一组织开展,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组成养老院服务质量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

(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各级民政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养老院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检查和整治,对违反《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欺老、虐老案件及时介入,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养老院开办医疗机构的设立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与民政部门联合推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院合作机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管理,推动服务质量对比提升,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入住养老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会同民政部门统筹协调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

六、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专项行动。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需要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整治的,应积极汇报。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投入,加大对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的支持。民政部本级补助地方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各地留成的福彩公益金应优先安排用于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依照本通知要求,牵头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20日前报送民政部(电子邮箱:ylyzl2017@163.com)。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民政部。

民政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全国老龄办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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