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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全文)

2017-03-23 来源:卫计委

(三)水利部门。

实施河流(湖泊)综合治理工程。对流行区有螺河段(湖泊),因地制宜采取硬化护坡、抬洲降滩、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水系扩散。

实施灌区改造工程。对流行区灌区的有螺灌排渠道(沟),采取硬化护坡、改造涵闸(增设拦螺阻螺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控制钉螺沿渠系扩散。

实施农村饮水工程。结合农村供水等相关工程规划实施,优先安排流行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强化流行区农村饮水保障。

实施水利行业血吸虫病防治项目。根据流行区水利单位所在地血吸虫病流行情况,采取改水、改厕和环境改造等措施,建立血吸虫病防治安全区(带),同时加强监测、健康教育以及水利血吸虫病防治科研能力建设,改善水利行业人员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水利行业防治能力。

(四)林业部门。

抑螺防病林营造。建立以抑螺防病林为核心的林业血吸虫病防治生态安全体系。在重点流行区适宜造林的地带,继续营造抑螺防病林,采用抑螺植物材料、构建林农复合系统、设立隔离设施等措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压缩钉螺孳生面积。

抑螺成效提升改造。对在流行区营造的防护林、社会造林等非抑螺防病林分,采取挖沟抬垄、沟渠清理、补植抑螺植物等措施,进行抑螺成效提升改造。

生态环境监测。在适宜钉螺孳生的区域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与预警。开展林业防治血吸虫病生态防控试点,探索改善生态环境、抑制钉螺孳生的防控模式。结合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建设防钉螺扩散设施,加强螺情监测。

(五)国土资源部门。

实施土地整治工程。在流行区开展土地整治时,结合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沉螺池等抑螺灭螺设施,改变钉螺孳生环境。

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对一些疫情严重、村庄附近螺情复杂、钉螺难以消灭的地方,优先安排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程,选择安全地带建村。

(六)其他相关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推行船舶按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教育部门科学安排血吸虫病防治教学内容,做好中小学生预防血吸虫病的健康教育,防止其感染血吸虫病。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流行区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健康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提高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内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和调研。

流行区及监测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防治政策,组织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加强地区间联防联控,毗邻地区要按照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制订区域联防工作计划,根据各区域间的实际情况,分类分片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结合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防群控的优势,组织群众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公益活动,改造生产生活环境。大力普及防病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规划制定本地区血吸虫病防治规划,依法推进各项防治工作,落实有螺地带禁牧工作,支持驻地部队开展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享防治信息,认真组织实施综合治理。坚持“春查秋会”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述职制度、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

(二)经费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级负担,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省、市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区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对县、乡两级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专项经费补助。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日常运转所需经费。

持续推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对经济困难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经费、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置经费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地方政府在编制或审批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等工程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血吸虫病防治的工程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要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的支持。

(三)技术保障。加强消除血吸虫病科学研究,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创新,加快传染源控制、监测预警、快速诊断技术、预防和治疗药品、灭螺药品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一批适宜的防治技术和相关产品。及时制定、修订消除血吸虫病技术规范,指导消除血吸虫病工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交流推广我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验和做法。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强化血吸虫病防治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重点加强基层血吸虫病防治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开展专业人员素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完善与防治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卫生、农业等血吸虫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检测能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血吸虫病防治机构专业人员的工资待遇和职业健康,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

六、监督和考核

流行区及监测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防治、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组织开展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持续开展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终期评估。

注:1. 本规划的实施范围是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13个省(区、市)。2. 本规划中传播控制标准是指人畜感染率低于1%,不出现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人,连续2年以上查不到感染性钉螺。传播阻断标准是指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和病畜、查不到感染性钉螺,以县为单位,建立和健全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消除标准是指达到传播阻断后,连续5年未发现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

附件:1. 全国血吸虫病消除规划目标进度表

          2. 全国消除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目标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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