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保健工作规范(全文)
四、质量控制
(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早产儿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并通报质量控制结果。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和本地区质量评价标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早产儿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每年至少进行1次早产儿保健工作质量抽查。
(四)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相关诊疗指南及建议。建立早产儿保健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五、信息管理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早产儿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掌握早产儿的健康情况,确定早产儿保健工作重点,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二)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早产儿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质控,报送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及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信息主要包括:早产儿登记率、早产儿随访率、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和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等。定期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并对信息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做好早产儿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早产儿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汇总,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六、信息统计指标
(一)早产儿登记率:
统计年度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登记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登记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登记人数/同期辖区内出生的早产儿数)×100%。
(二)早产儿专案管理率:
专案管理指完成标准次数的80%及以上。
统计本年度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为分母,其中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为分子。
早产儿专案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早产儿专案管理人数/同期辖区内1岁以下早产儿数)×100%。
(三)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
统计本年度某机构活产数为分母,其中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为分子。
医疗机构早产儿发生率=(年度某机构出生的胎龄< 37周的早产儿数/同期本机构活产数)×100%。
附件:1.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2.早产儿出院后管理服务流程
附件1
早产儿保健服务指南
一、住院前管理
(一)产前
1.产科: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预测早产的发生,完成产前促胎肺成熟;及时与儿科沟通,开展围产讨论,评估母婴风险,确定处理方式和分娩地点。
2.儿科:鼓励分娩前新生儿科医生与早产高风险孕妇及家属沟通,介绍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及处理。
(二)早产儿复苏
所有早产儿出生时应有具备早产儿复苏能力的人员参与现场复苏和评估。按照《中国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复苏,特别注意保暖、用氧和呼吸支持。
(三)早产儿住院指征
1.出生体重小于2000g或胎龄<34周。
2.虽然出生体重或胎龄超过以上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新生儿窒息,产伤;
(2)体温:异常;
(3)皮肤:发绀、苍白、多血质貌、黄染、出血、水肿表现;
(4)呼吸:呼吸暂停或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呻吟、三凹征);
(5)循环:心率/心律异常、血压异常、末梢循环不良;
(6)消化:喂养困难、呕吐、腹胀、大便异常、肝脾肿大;
(7)神经:前囟饱满,意识、反应和肌张力异常,惊厥;
(8)需进一步排除或治疗的先天畸形;
(9)监测发现的其他异常,如血糖、胆红素、血常规等异常;
(10)母亲为高危孕产妇:胎膜早破>18小时、产前或产时感染、药物滥用等。
(四)危重早产儿转诊
1.宫内转诊:不具备救治早产儿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早产高危孕妇转至具有母婴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分娩。
2.出生后转运:包括院内转运和院间转运。
(1)转运前:评估,积极救治并维持生命体征稳定,完成病历资料的交接;
(2)转运中:密切监护,持续保暖及生命支持治疗,做好监护及抢救记录;
(3)转运后:与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接诊医生交接患儿情况、转运经过和主要治疗情况。
二、住院期间管理
(一)护理及发育促进
1.保暖: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应置于婴儿培养箱保暖,根据早产儿胎龄、日龄、体重和病情调节暖箱的温度及湿度,维持恒定的中性温度。
2.生命体征监测:密切监测体温、心率、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
3.发育支持性护理:注意新生儿病房的环境、早产儿体位,减少疼痛等不良刺激,集中操作护理,减少不必要的接触。采取适当的发育护理措施,如:新生儿抚触、视觉与听觉刺激等。生命体征稳定的早产儿推荐使用“袋鼠式护理”方法,即早产儿与妈妈进行皮肤接触,利于保暖,促进母乳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