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热点专题

贸易便利化协定(全文)

2017-03-09 来源: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
点击下载全文:   《贸易便利化协定》文本.pdf
   《贸易便利化协定》文本 中译文.pdf

    2014年11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修正<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议定书》,将2013年12月世贸组织第9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附件纳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开放供成员接受。《协定》将在2/3世贸组织成员(108个成员)接受《议定书》后生效。截至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49个成员接受该协定。

    附件:《贸易便利化协定》文本及中译文
 

修正《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议定书
(中译本)
2014 年 11 月 27 日决定
总理事会;
注意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协定》)第 10 条第
1 款;
根据《WTO 协定》第 4 条第 2 款, 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级会
议职能;
忆及 2004 年 8 月 1 日通过的关于根据附件 D 所列谈判模式启动谈判的总
理事会决定及 2013 年 12 月 7 日通过的关于起草将《贸易便利化协定》纳入《WTO
协定》附件 1A 的修正议定书(下称《议定书》)的部长决定;
忆及 2001 年 11 月 20 日多哈部长宣言第 47 段;
忆及多哈部长宣言第 2 段和第 3 段、 2004 年 8 月总理事会决定附件 D 以
及《贸易便利化协定》第 13.2 款关于提供能力建设和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和最不
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的重要性;
欢迎总干事关于在现有 WTO 机构内设立《贸易便利化协定》基金的声明,
以用于管理各成员为增加在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方面的补充援助而自愿
向 WTO 提供的支持以及在援助方面与附件 D 所列机构保持一致;
虑及贸易便利化筹备委员会提交的《贸易便利化协定》( WT/L/931);
注意到各方一致同意将拟议修正提交各成员供接受;
决定如下:
1.  特此通过本决定所附《修正议定书》并提交各成员供接受。
2.  《议定书》特此开放供各成员接受。
3.  《议定书》应根据《WTO 协定》第 10 条第 3 款生效。
2
修正《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议定书
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
 虑及《贸易便利化协定》;
 注意到 WT/L/940 号文件所载总理事会决定已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
易组织协定》(《WTO 协定》)第 10 条第 1 款获得通过;
 特此协议如下:
1. 自 本议定书根据第4款生效时起,《WTO 协定》附件 1A 应予以修正, 其
中纳入本议定书附件所列《贸易便利化协定》,位列《保障措施协定》之后。
2. 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得对本议定书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3. 本议定书特此开放供各成员接受。
4. 本议定书应依照《WTO 协定》第 10 条第 3 款生效。 1
5. 本议定书应交存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每一成员提供一份
经核正无误的副本。
6. 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 102 条予以登记。
2014 年 11 月 27 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
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 为计算《WTO 协定》第 10 条第 3 款项下的接受情况,欧洲联盟代表其自身及其成员
国提交的接受书应计为与欧洲联盟中属 WTO 成员的成员国数量相同的成员接受协定。
1
修正《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议定书的附件
贸易便利化协定
序 言
各成员,
 虑及根据《多哈部长宣言》启动的谈判;
 忆及并重申《多哈部长宣言》 (WT/MIN(01)/DEC/1)第 27 段、总理事会于
2004 年 8 月 1 日通过的《关于多哈工作计划的决定》 (WT/L/579)附件 D 以及《香
港部长宣言》 (WT/MIN(05)/DEC)第 33 段和附件 E 所含授权和原则;
 期望澄清和改善 GATT 1994 第 5、 8 和 10 条的相关方面,以期进一步加快
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
 认识到发展中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及期望增强在此领域能
力建设方面的援助和支持;
 认识到成员间需要在贸易便利和海关守法问题上的有效合作;
 特此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 1 条:信息的公布与可获性
1  公布
1.1 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贸易
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
(a) 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包括港口、机场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及需
要的表格和单证;
(b) 对进口 或出口 征收的或与进口或出口 相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和国
内税适用税率;
(c) 政府部门或代表政府部门对进口、出口或过境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
规费和费用;
(d) 用于海关目的的商品归类或估价规定;
(e) 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决;
(f) 进口、出口或过境的限制或禁止;
(g) 针对违反进口、 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的惩罚规定;
2
(h) 申诉程序;
(i) 与任何一国或多国缔结的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有关的协定或协定部
分内容; 及
(j) 与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的程序。
1.2 上述条款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成员以本国语文之外的语文公布或提供信息,
但第 2.2 款中的规定除外。
2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
2.1 每一成员应通过互联网提供并在可行的限度内酌情更新下列信息:
(a) 关于其进口、 出口和过境程序的说明 1,包括申诉或审查程序,从
而使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获悉进口、 出口和过境所需的
实际步骤;
(b) 对该成员进口、 自该成员出口和经该成员过境所需的表格和单证;
(c) 咨询点的联络信息。
2.2  在可行的情况下, 第 2.1(a)项所指的说明还应以 WTO 正式语文之一提供。
2.3  鼓励各成员通过互联网提供更多与贸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立
法以及第 1.1 款所指的其他项目。
3  咨询点
3.1 每一成员应在其可获资源内,建立或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 以回答政府、
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第 1.1 款所涵盖事项提出的合理咨询, 并提供第 1.1(a)
项中所指需要的表格和单证。
3.2 一关税同盟的成员或参与区域一体化的成员可在区域一级建立或设立共
同咨询点,以针对共同程序满足第 3.1 款的要求。
3.3 鼓励各成员不对答复咨询和提供所需表格和单证收取费用。如收费, 成员
应将其规费和费用限制在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以内。
3.4  咨询点应在每一成员设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答复咨询和提供表格和单证,
该时限可因请求的性质或复杂程度而不同。
4  通知
每一成员应向根据第 23 条第 1.1 款设立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本协定中称委员
会)通知下列事项:
(a) 公布第 1.1 (a)至(j)项中各项目 的官方地点;
(b) 第 2.1 款所指的网站链接地址;及
(c) 第 3.1 款所指的咨询点联络信息。
  1 每一成员可决定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这一说明的法律限制。
3
第 2 条: 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
1  评论机会和生效前信息
1.1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
向贸易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和适当时限,就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
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拟议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评论。
1.2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
保证与货物, 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新立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
法律法规在生效前尽早公布或使相关信息可公开获得,以便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
关方能够知晓。
1.3 关税税率的变更、 具有免除效力的措施、如遵守第 1.1 和 1.2 款则会影响
其效力的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措施或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微小变更均不
在第 1.1 和 1.2 款适用范围内。
2  磋商
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其领土内的贸易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之间进行
定期磋商。
第 3 条: 预裁定
1. 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
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 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
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2. 如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出现下列情形,则一成员可拒绝对一申请人作出预
裁定:
(a) 所提问题已包含在申请人提请任何政府部门、上诉法庭或法院审理
的案件中; 或
(b) 所提问题已由任何上诉法庭或法院作出裁决。
3. 预裁定在作出后应在一合理时间内有效,除非支持该预裁定的法律、事实
或情形已变化。
4. 如一成员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 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
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对于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定,该成员仅可在该预裁定依据不
完整、不正确、错误或误导性信息作出的情况下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
5. 对于寻求作出该裁定的申请人而言, 一成员所作预裁定对该成员具有约束
力。 该成员可规定预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6. 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
(a) 申请预裁定的要求,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
(b) 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
(c) 预裁定的有效期。
4
7. 应申请人书面请求, 每一成员应提供对预裁定或对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
定的复审 2。
8. 每一成员应努力公布其认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实质利益的预裁定的任
何信息,同时考虑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需要。
9. 定义和范围:
(a) 预裁定指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
决定,其中规定该成员在货物进口时有关下列事项的待遇:
(i) 货物的税则归类; 及
(ii) 货物的原产地; 3
(b) 除第(a)项中所定义的预裁定外, 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预
裁定:
(i) 根据特定事实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适当方法或标准及其适用;
(ii) 成员对申请海关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性;
(iii) 成员关于配额要求的适用情况,包括关税配额;及
(iv) 成员认为适合作出预裁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c) 申请人指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
(d) 一成员可要求申请人在其领土内拥有法人代表或进行注册。 在可行
的限度内,此类要求不得限制有权申请预裁定的人员类别, 并应特
别考虑中小企业具体需要。这些要求应明确、透明且不构成任意的
或不合理的歧视。
第 4 条:上诉或审查程序
1. 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4所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
权:
 2 此款项下: (a)复审可在裁定执行前或执行后由作出裁定的官员、机构或主管机关进行
或由上一级或独立的行政机关进行或由司法机关进行;及 (b)一成员无需向申请人提供对本协定
第 4 条第 1 款的追索权。
3 各方理解,如对货物原产地的预裁定符合本协定和《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要求,则该
预裁定可作为《原产地规则协定》意义内的对原产地的判定。同样,如预裁定满足两协定的要求,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定》作出的原产地的判定可作为本协定意义内的对原产地的预裁定。在满足
本条要求的情况下,各成员无需针对原产地判定在已根据《原产地规则协定》所做安排之外根据
本条规定另行作出安排。
4 本条中的行政决定指影响一案件中特定人员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各方
理解, 本条中的行政决定涵盖 GATT 1994 第 10 条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或一成员国内法律和法律制
度中所规定的行政行为或决定未予履行的情形。为处理此类未予履行的情形, 各成员可设立替代
性行政机制或司法权,指示海关迅速作出行政决定以代替第 1 (a)项下的上诉权或审查权。
5
(a) 向级别高于或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官员或机构提出行政申诉或
复查或由此类官员或机构进行政申诉或复查; 及/或
(b) 对该决定进行司法上诉或审查。
2 一成员的立法可要求在司法上诉或审查前开始进行行政申诉或复查。
3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上诉或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
4  每一成员应保证, 如根据第 1(a)项作出的上诉或审查决定:
(a) 未在其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或
(b) 未能避免不适当拖延,
则申诉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上诉或由此类机关进一步审查或向
司法机关寻求任何其他救济。 5
5  每一成员应保证向第 1 款所指人员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以便使其能够
在必要时提出上诉或审查。
6  应鼓励每一成员将本条规定适用于海关以外的相关边境机构所作出的行政
决定。
第 5 条: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1  增强监管或检查的通知
如一成员采用或设立对其有关主管机关发布通知或指南的系统, 旨在增强对
通知或指南所涵盖食品、饮料或饲料的边境监管或检查水平以保护其领土内的人
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 则通知或指南的发布、 终止或中止的方式应适用
以下纪律:
(a) 该成员可酌情根据风险评估发布通知或指南;
(b) 该成员可发布通知或指南,从而使通知或指南仅统一适用于据以作
出通知或指南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条件适用的入境地点;
(c) 如据以作出通知或指南的情形不复存在或变化后的情形可以具有较
低贸易限制作用的方式处理,则该成员应迅速终止或中止该通知或
指南;
(d) 如该成员决定终止或中止通知或指南, 则应酌情以非歧视和易获取
的方式迅速公布终止或中止声明,或通知出口成员或进口商。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