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修改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制度;依法及时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并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有效推动了各行各业商业模式的创新。通过调查发现,创新主体希望专利制度能够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保护。此外,专利审查实践中,创新主体对于明确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原则、放开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进一步公开专利审查过程信息等方面提出的关注和需求,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在规则层面给予积极回应,明确审查标准,加强依法行政,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另外,相关法律修改后,专利审查程序也需要做出适应性调整。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及时解决目前社会反映突出、需求迫切的问题,推动专利审查制度不断完善,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下称《指南》)进行了修改。
修改过程
2015年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组织成立了《指南》修改工作组,对商业模式、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2016年9月
《指南》修改工作组在实地调研、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的基础上,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送审稿)》,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下称条法司)审查。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
条法司研究和审查送审稿,并在内部征求意见后,形成《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按照规定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此期间,条法司共收到来自106个单位和个人提出的261条意见和建议。经整理、归纳、分析和论证,采纳了部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7年2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签署发布第七十四号局令。
2017年4月
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
(一) 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第4.2节)
修改理由:
修改前的《指南》规定,商业实施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涉及金融、保险、证券、租赁、拍卖、投资、营销、广告、经营管理等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不断涌现,这些新商业模式市场运行效果好、用户体验佳,提升了资源配置和流动效率,节约了社会成本,增进了社会福利,因此应当对此类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技术方案给予积极鼓励和恰当保护,不能仅仅因为技术方案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就不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