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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汽车动力电池产业发展行动方案(全文)

2017-03-02 来源:工信部网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鼓励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动力电池产业发展基金,加大对动力电池产业化技术的支持力度。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统筹支持核心技术研发;利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智能制造专项、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等资金渠道,在前沿基础研究、电池产品和关键零部件、制造装备、回收利用等领域,重点扶持领跑者企业。动力电池产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免征消费税;动力电池企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二)完善产业发展环境

全面清理整顿不利于全国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国家统一产品检测标准及规范,地方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检验测试公平公正。落实《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适时发布实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强化企业在动力电池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的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完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务部)

(三)发挥产业联盟作用

在动力电池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上下游产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和条件,建立健全动力电池产业创新联盟,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围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知识产权许可和保护、标准研究、政策措施建议等交流协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动力电池及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人才培养、引进和引智工作。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在材料、系统集成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加快培养和聚集一批国际知名领军人才。加强动力电池及系统集成等相关学科建设,鼓励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加强联合培养基地建设,培养相关学科应用型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充分发挥多边或双边合作机制的作用,加强技术标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制定。鼓励国内企业与国外高水平企业的互利合作,推进动力电池技术和人才交流、项目合作和成果产业化。支持国内动力电池企业技术输出、产品出口以及到国外投资建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商务部、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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