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在显著位置设置有明显标识的新农合即时结报窗口,配置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为本协议合作省份转诊的参合患者提供出院即时结报服务。
第十条 在跨省就医参合患者就医时,接到患者参合省的转诊申请后,按照本院业务流程及时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为患者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时,认真核实患者身份,确保实名制就医,并将住院登记信息上传至国家平台。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患者在出院结算前补齐材料;如患者在出院结算时仍未补齐材料,乙方不能为患者提供跨省就医即时结报服务。
第十二条 不得擅自更改患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参合信息。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提供服务,做到合理施治。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平台提供的接口计算垫付资金和患者自付资金。结算以患者出院时汇总清单数据为依据并打包上传。暂不考虑中途结算。
第十五条 垫付新农合基金可报销费用,留存出院结算发票,如患者同时需经商业医疗保险、民政救助等其他渠道享受补偿待遇,须告知患者由甲方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在进行回款申请之前,应将患者出院诊断、住院费用信息(出院结算时,需标识保内费用和保外费用)以及病案首页信息(出院1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平台,供参合省结算中心抽检,如因信息上传障碍等原因,无法审核使用,须同患者参合省结算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1日00:00点至上月最后一日24:00点(汇总时间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患者费用信息,向丙方提交以下五种纸质材料作为申请垫付资金回款的终审材料:出院结算发票、《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单》(附件3-1)、《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汇总表》(附件3-2)、《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及补偿明细表》(附件3-3)、《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附件3-4)。乙方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如丁方已为乙方中的医疗机构垫付的回款资金中存在与甲方中的参合省协商一致的应扣减费用和专家会审裁定的违规费用,但自该参合省对丁方回款扣除之日起90天内丁方未能从对乙方的回款中予以扣除的,乙方相应的医疗机构须对上述差额回款予以返还,差额回款时间距收到丁方最后一笔回款资金的时间应不长于90天。
第十九条 确定专职人员(附件5),保持通讯通畅,确保网络信息连接等业务正常开展。
丙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承担国家卫生计生委异地就医结算管理职能,委托丁方设立银行专用账户,作为资金结算通道。
第二十一条 负责对丁方提供的垫付资金额度在合作省份间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组织乙方申请跨省就医垫付资金,督促丁方及时向乙方拨付跨省就医垫付资金;督促甲方及时审核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向丁方及时回款。
第二十三条 每月5日前,接收并归档乙方提交的垫付资金回款申请纸质材料,包括出院结算发票、《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单》(附件3-1)、《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汇总表》(附件3-2)、《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及补偿明细表》(附件3-3)、《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附件3-4)。
第二十四条 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乙方垫付资金回款申请纸质材料(以就医省为单位),包括出院结算发票、《XX省(就医省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单》(附件2-1)、《XX省(就医省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资金回款申请明细表》(附件2-2)和《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住院费用结算单》(附件3-4),同时将附件2-1、附件2-2、附件3-2的复印件以及电子信息流发送至丁方,丙方应保证纸质单据与电子信息流的一致、准确。
第二十五条 每月15日前,在收到丁方已向乙方拨付垫付资金回款信息后,向乙方提交《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回款拨付明细表》(附件2-3)。
第二十六条 根据《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数据交换技术方案》联通各方信息系统,督促各方与国家平台及时交换跨省就医转诊信息、诊疗信息、费用信息、补偿信息和资金流转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定期汇总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进展,对服务签约情况、系统联通情况、资金结算情况进行公示,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丁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 开设银行专用账户,用于参合患者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垫付资金的周转,该账户的支出仅限于向乙方支付跨省就医垫付资金和向丁方的指定账户回划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接收到丙方生成的《XX省(就医省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结报垫付资金回款申请单》(附件2-1)、《XX省(就医省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资金回款申请明细表》(附件2-2)后,每月15日前,按汇总表金额向乙方拨付垫付资金回款,对于甲乙双方已协商一致或国家卫生计生委专家会审意见确认的上期扣款金额在本期回款中予以扣除,回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情况通知丙方,并向丙方提交《XX医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跨省就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回款拨付明细表》(附件2-3)。
第三十条 对于共享交换的参合患者信息以及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纠纷解决及救济
第三十一条 甲方中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将丁方垫付的跨省就医结报资金拨付的省份,逾期20个工作日仍未回款的,在催促无效、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丁方可以中止与该省的合作关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省承担。但丁方必须事先书面告知其他各方。该省结算中心仍须及时拨付丁方已经垫付的回款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丁方未按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垫付的跨省就医结报资金拨付的,逾期20个工作日仍未回款的,在催促无效、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中止为合作省份参合患者提供跨省就医联网结报服务,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丁方承担。但乙方必须事先书面告知其他各方。相关省份结算中心仍须及时拨付乙方已经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若任何一方或多方发生违约行为,超过20个工作日还未执行,守约方有权终止与违约方的合作关系,并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会审意见进行协调解决。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签约各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确有其他事项需要说明的,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期限为1年。
第三十六条 如协议期满后各方对继续履行协议无异议,无需另行续签书面协议,本协议自动续期。
第三十七条 针对本协议约定的事宜,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任何一方可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会审意见进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八条 任何一方若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未同意终止本协议之前,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法律义务。
第三十九条 所属附件、所附签章页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所指的新农合是指由卫生计生部门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四十一条 截止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参加签约的省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或结算机构)及医疗机构名单如下:
省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或结算机构) |
医疗机构 |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1 |
医院1 |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2 |
医院2 |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3 |
医院3 |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4 |
医院4 |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5 |
医院5 |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6 |
医院6 |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N |
医院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