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 满足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实施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前,应当由多学科(耳鼻咽喉科、肿瘤科、神经外科、口腔颌面外科、整形外科等)医师进行会诊,同意实施该技术,并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术者应当由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担任。
(三)实施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患者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所需医用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2.建立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医用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患者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从事与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相关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60例以上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操作,并参与20例以上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的评估、手术方式的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手术过程、围手术期管理、术后并发症处理和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定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独立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不少于10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
1.培训基地条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开展临床相关诊疗工作不少于15年,具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综合医院每年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不少于1000例,专科医院每年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不少于1500例。
(3)有不少于6名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科室内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数占科室总医师数比例大于50%。
(4)有与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医疗质量基本要求。
①诊断符合率:入院和出院诊断符合率≥90%,术前和术后诊断符合率≥80%,临床和病理诊断符合率≥60%。
②治愈率:常规收治疾病治愈率≥90%,疑难病症好转率≥80%,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70%。
③并发症发生率: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1%,医院感染发生率≤15%,麻醉开始后24小时内死亡率≤0.1%。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