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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2017-03-01 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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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是指对先天性颅颌面畸形、发育性颅颌面畸形或颅颌面严重复合创伤后继发畸形等,进行颅-眶-颌骨切开、复位或整复、植骨及坚固内固定及相关的软组织(包括神经)整复与重建等外科矫正技术,包括颅眶外科手术(颅骨扩大塑形术、眼眶截骨成形术)、正颌外科手术(Le Fort I-Ⅲ、上/下颌骨前/后部截骨术、下颌支矢状劈开截骨术、下颌骨体部截骨术、下颌支垂直截骨术)、面部骨轮廓手术(颧骨缩小术、下颌骨肥大矫治术、颏成形术)等。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眼科、耳鼻咽喉科、神经外科、整形外科、小儿骨科、小儿神经外科、口腔颌面外科或正畸专业诊疗科目。

(三)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相关专科床位数不少于30张。

(四)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监护病床不少于4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专业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五)其他科室和设备。

1.设有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输血科等辅助科室,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具备输血相关设备和能力。

2.颅眶外科手术需要洁净等级为Ⅰ级的手术室,正颌外科手术和面部骨轮廓手术需要洁净等级为Ⅱ级的手术室。

3.具备正常运行的微动力截骨系统及相关专用手术器械。

(六)有至少2名具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的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口腔专业。

2.有10年以上整形外科、小儿骨科、小儿神经外科或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关于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具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 满足开展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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