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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室辅助技术管理规范(2017版)

2017-03-01 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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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室辅助技术管理规范

2017年版)

 

为规范心室辅助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心室辅助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室辅助技术是指利用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段,应用心室辅助装置对危重患者进行心脏辅助治疗的技术。本规范所称心室辅助装置包括体外型心室辅助装置和植入式心室辅助装置。本规范不包括主动脉内球囊反搏(IABP)和体外膜式人工肺氧合(ECMO)技术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室辅助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脏大血管外科和心血管内科诊疗科目,有心脏大血管外科专用手术室、心血管造影室和心血管重症监护室。

(三)心脏大血管外科。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脏外科手术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技术水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其技术水平在本省医疗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心脏大血管外科专用手术室。

1.符合心脏大血管外科无菌操作条件。

2.具备心脏大血管外科手术的必要设备,至少包括麻醉机、体外循环机、IABP设备、ECMO相关设备、连续心排量监护仪等。

3.有专用空气层流设施。

(六)心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IABP设备。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呼吸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具备心血管介入、心电生理诊断治疗的相应设备条件和能力。

(七)心血管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20张,能够满足心室辅助技术应用专业需要。

2.符合心脏大血管外科、心血管内科危重患者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ACT检测仪、呼吸机、连续心排量监测仪及IABP等设备。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具备床旁开展肾替代治疗相关设备和能力。

6.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备5年以上心血管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八)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经胸、经食道)设备进行术中和床旁检查。

2.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具备心功能衰竭D期心脏功能检测、溶血和血栓检测相关设备和能力。

(九)有至少2名具备心室辅助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经过心室辅助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心室辅助技术相关的心血管手术麻醉及体外循环等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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