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肿瘤消融治疗相关器材,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产品应用范围使用,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2.建立肿瘤消融治疗相关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应用肿瘤消融治疗技术患者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部分留存肿瘤消融治疗相关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四、培训管理要求
(一)拟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的医师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临床工作满3年。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25例以上肿瘤消融治疗技术操作,并独立完成25例以上肿瘤消融治疗技术操作和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诊断、手术适应证的评估、手术方式的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手术过程、围手术期处理、术后并发症处理和随访等,并考核合格。
3.在境外接受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定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0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独立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少于10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二)培训基地要求。
1.培训基地条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有独立的影像引导肿瘤消融治疗室。
(3)消融相关科室治疗床位数不少于50张。
(4)具有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已开展肿瘤消融治疗临床应用5年以上,总数不少于1000例,申报前一年内不少于300例或单项消融技术不少于100例,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5%,围手术期死亡率低于0.2%。
(5)开展腹(胸)腔镜下或开放手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5年以上,总数不少于500例,且备案前一年内不少于100例,严重并发症发生率低于5%,围手术期死亡率低于0.2%。
(6)有不少于4名具有肿瘤消融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有与开展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